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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有诉必登≠有诉必立

 夏日windy 2017-02-16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新要求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新法修改后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行登记立案制,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由于法律界将现行行政诉讼法这一修法亮点称之为立案登记制,许多人闻其名而揣其意,从立案登记这一字面意思出发,想当然认为法院对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有诉必立。今天,我们的法在身边栏目,向听众朋友介绍关于行政诉讼立案受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法确定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是否意味着法院对提起的所有行政诉讼都应当立案受理。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在过去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确实存在法院不收状或收状后不处理等立案难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立案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必须接收其诉状,并予以登记。如果是口头提起的,应当书面记录并予以登记。但是,法院接收了行政起诉状,并不等于就是立案受理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首先,我们从法条的字面规定看,它规定的是“登记立案”,是先有登记再有立案,并不是先予立案再登记。其次,该法条还规定了“立案”的前置条件,就是要“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立案登记制度,并不是有诉必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提交一纸诉状这么简单,还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受理是如何规定的,与旧法相比,主要有哪些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法院收到行政起诉状后,一般应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不能判断是否应当立案时,先“推定”应当立案,再进行进一步审查。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可以不作为“可审案”予以程序审理,但不能不给予司法回应。而且,法院会对起诉人出具书面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使当事人更加信服,并且清晰明确的显示出不予立案的原因,对于这一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外,立案审查时,法院审查的仅是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一般不涉及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审查。应该说,相对于旧法,法律更向行政相对人倾斜,现在的立案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说明理由,有案立不了的状况。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一)原告是符合本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那么,什么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中的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利害关系人”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与起诉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首先,通常情况下,起诉人请求保护的权益呢,必须是自己利益。其次,这个权益呢,必须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如赌资被公安机关没收,被处罚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赌资,就不是合法权益。最后,这个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是行政行为作用的结果。那么,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就属于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

何谓直接的因果关系?

    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起诉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也就是说,起诉人受损的是已经实际取得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未来可直接取得合法权益,不包括可期待的权益和间接利益损失。以相邻权为例,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当一个人在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同时,就取得了相邻权,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该不动产相邻人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建设规划许可行为,该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认为该建房影响其相邻权,他所请求保护的权益就是已经实际取得的权益。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呢?不具有行政机关主体资格的单位、组织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呢?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在我国,由于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还包括依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机构以及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机构。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被告,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等专门机构行使相应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行为,以该组织或专门机构为被告,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均可成为被告;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单位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职权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另外,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所作的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时也可直接作为被告。如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时,应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譬如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作出警告或小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它就可以直接作为被告。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规定,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但是,这个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法上的对外管理事务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管理行为,以及与对外管理无关的私法上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列举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合同和行政检查等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间提起,这个法定期间是多久?

    在正常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起诉期间从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但是,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一直不知道,如何计算起诉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并不是知道该行政行为所有的细节内容。譬如,前天你知道某行政机关对你作出了某行政行为,今天又知道一些更具体的细节性内容,那么从前天开始计算你的起诉期间。

如果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存在的,对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可延长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其他案件可延长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超过这两个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可延长至2年。但是,并不是只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就直接延长至2年。这个2年是可以转化的。假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又另行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那么,起诉期限从收到该告知之日起计算至6个月,但需同时受最长时效2年的制约。譬如行政机关作出行为后的1年9个月时,才告知起诉期限,因为受2年制约,只能在该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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