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规来了,跟着蜀黍划重点???你可能是老驾 你可能是新驾 你可能是来沪自驾 无论你的年龄多大 无论你是不是驾驶员 无论你是走路、骑车还是驾车 …… 今年3月25日后,在上海! 很多你认为的,你认为的, 还是你认为的法条已经变了。 小编梳理了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的法条供大家参考 其中包括《条例》的 第22、23、25、33、34、35、 36、38、57、79、80条 敲黑板划重点!!! 第二十二条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三十三条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六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三)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道路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七十九条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十条 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信息来源:浦东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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