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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前沿与展望——比克斯教授问答录

 梦醉绿野 2017-02-19
2011-07-19 14:24:13
注:本文发表于《法律理论》电子杂志创刊号,2011年5月,转载请注明出处。

[ Brian bix, Frederick W. Thomas Professor for the Interdisciplinary Study of Law and Language at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什么是法哲学?法哲学研究的目的是什么?恰当的法哲学研究方法是什么?

“法哲学”是对法律相关问题的广泛的哲学研究。我认为,“法哲学”的核心是对法律性质的持续探究。但是,“法哲学”的内容远不止于此:从对法律的本质或精髓广泛而抽象的探究,到对于不同法律概念(比如,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近因)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更加细致的讨论,再到对法律尤其是刑法的适当界限所做的道德和政治研究。

至于研究目的,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对法律性质的探究和对核心法律概念的恰当理解,都是为了知识本身,没有其它目的。尽管这个观点在(英语世界的)法学理论家中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在这个观点确是该领域之外的很多学派(尤其是美国的法学派)所拒绝的。在他们看来,几乎所有理论都有实践意义,如果没有实践意义,就不值得我们研究。这就使得向美国读者展示法理学论文有时候变得很难。

(这里我应该加上一句,有一位非常杰出的英语世界的法律理论家认为法律理论和日常的法律成果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他就是罗纳德·德沃金。他认为每个具体的法律争议的解决都表达或体现了一般法理学问题的某种观点,因而关于一般法理学问题的每个立场在很多特定法律争议上都会有不同的结果。

至于方法论,不能认为对于所有列入法哲学范围内的不同话题或者探究都存在唯一正确的方法论。比如,对法律性质或者对法律权利性质的分析,显然需要一套与确定侵权法的哲学基础不同的方法论工具。

另外,即使关于法律的性质,可能有人将法律(正像很多自然法学家做的那样)作为实践推理的一个方面来研究,也可能有人将其(正像很多法律实证主义者做的那样)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来研究。引入道德推理的理论研究方法很可能与引入社会理论的方法差别很大。

2. 经历:您的个人经历是什么?您是如何开始进行法哲学研究的?在您的工作中对您影响最大的人是谁?

我在华盛顿大学读本科的第一年非常的幸运:首先,我参与了一个小组,这个小组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这个主题,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其次,在那个小组中,伟大的凯尔森专家Stanley Paulson是我的老师之一。

从华盛顿大学毕业之后(我获得了文学士学位,主修哲学与政治科学,辅修是生物学),我去哈佛大学攻读法律博士学位。在那里,我有幸向当时一些优秀的批判法学家学习并与他们交流,这其中包括Duncan Kennedy, Morton Horwitz, Roberto Unger, Gerald Frug, 以及 David Kennedy. 

(我从未成为一名批判法学者,但是我试图向他们学习。这是我对法学领域中众多不同学派的态度:我或许不赞同他们,但是他们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些我可以从中受教的重要真理。我认为这一点不仅对于批判法学研究是正确的,对于自然法学理论、批判种族理论、女权主义法学理论、法律与经济学、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历史法学以及其他许多学派来说也都是这样的。)

 之后,我在牛津大学进行博士研究的过程中,有幸由约瑟夫·拉兹指导我的学位论文,并上了罗纳德·德沃金、约翰·菲尼斯和J.W.哈里斯讲授的课程。此外,当我在牛津大学时,我有机会去听了维特根斯坦研究、语言哲学以及道德哲学领域中的一些重要人物的课程和演讲,例如Michael Dummett, Simon Blackburn, Crispin Wright, Bernard Williams, John McDowell, David Pears, G. P. Baker以及 Peter Hacker. 

除了上述理论家之外 ,我还受到了以下几位理论家的巨大影响,包括H.L.A哈特(尤其是他的英式常识进路,以及他作品中语言和论证的明晰),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尤其是他在化解哲学问题时所做的努力,具体来说也就是他在解决意义问题上的做出的尝试),以及罗伯特·戈登(批判法学者和法律史方面的专家)。
        
3.工作:你在法哲学研究中所从事的领域和主题是什么?你对这个领域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我的很多法理学作品符合下述范围中的一类:(1)语言哲学和法哲学的关系;(2)与法律性质理论有关的方法论问题;(3)法律中之真理的性质。
        
我不能说自己创建了一种思想流派,或者提出自己独有的重大新观点。我的工作主要对大家所做的集体努力有贡献:比如说,对法律性质理论作为一种概念理论的理解和辩护;澄清了语言哲学理论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确定性等方面上所扮演的(有限的)角色。由于政治(通常理解为集体选择,尽管这样说有些专断)与语言哲学和法哲学之间的关联,不要屈服于那种低估政治在法律中实际扮演和应当扮演之角色的诱惑,我认为是很重要的。在对法律命题之真的性质的讨论中,我主要关注两个问题:(1)在确定法律命题之真的根据的时候,把“意志”和“理性”的角色进行对照,但同时也寻找其结合点;(2)主张一些法律问题存在着一些总体上的错误,这些主张所面临的概念上的困难。
        
4. 未来:法哲学是未来是什么?在接下来的几年,你认为哪个问题应受更多的关注?你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
        
我预计法哲学的未来看起来不会跟现在有太大的差别,理论家会付出努力对下面的问题获取更为清晰的概述:法律的性质;一些法律概念的性质,如权利、义务、因果关系和所有权;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哲学基础;等等。
        
当下对这几个问题存在争论,即在哲学上是否(曾经)有进展,或者是否我们只是从一种“流行”理论转移到另一种,从一堆模糊晦涩的专业术语转向另一堆。我认为在某些意义上,近几十年法律理论有一些进展——部分地,因为我认为以前的基线曾经很低。早年有一些伟大的人物——他们的作品仍然值得我们去读——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他们严重缺乏理论工具和理论深度。比如,拿奥斯丁(他是第一位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或许也是第一个分析法哲学家)来说,我们甚至不能从他的文本中识别出,他所主张的东西是不是描述性的,概念性的或是其他什么。杰出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卡尔·卢埃林和耶柔米·弗兰克努力做出语言和规则的性质、法律规则的经济效果等方面的主张,但是他们却没有工具来认真地完善他们的工作。同时朗·富勒对于程序正义、法治和制度能力等方面的洞见,也需要从那些太多混乱与粗心的分析之中剥离出来。
        
现在有一群了不起的法律理论家,他们从语言哲学、实践推理、社会学、经济学、文化研究、文学理论和其他一些领域中引进了一些精致的理论工具。我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还会有一连串的优秀作品,把交叉学科的方法带进来,提供新的见解和角度。
        
尽管每一代人都会提出不同的法理论问题,反映他们的社会和时代所关注的问题,但我认为有一些基本的问题仍需回答,并将获得进一步的关注:比如,法律命题之真的基础(如使得“A和B之间订立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和“X有权要求Y支付400美元”这样的陈述为真或为假的根据是什么);道义逻辑的正确理解,包括其自身和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与道德之间各种关系的最佳理解;以及我们是否合理地谈论“法律的性质”。 
        
我想强调的是这种探究的复杂性:比如说,一个人不能只关注法律的实践推理面向而忽视它的社会实践面向。而我们关注于法律推理的语言哲学面向的时候,也不能忽视道义逻辑和政治选择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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