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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课(内附书单)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这一周周二晚上,我给大一新生上了第一节法理学课。我对法理学一直保有浓厚的兴趣,这也算是得偿所愿。我一直在考虑,我心中的法理学可到底是什么样的?这一次,我终于有机会表达我心目中法理学课程的样子。

当然,我拿到的依然是令我讨厌的那一种法理学教材,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空话、套话、假话与官话。尽管我所承担的是法律事务的职业教育,但是我总觉得任何一种教育都必须讲究真诚,任何一种教育都离不开理想,职业教育需要职业理想,理想必须由真诚的思想所武装。

法理学课程就是提供思想的的课程,就是让人从人类的思想的发展历程之中找到自己的理想。这就必须激发学生思考的兴趣,毕竟法律事务培养的不是机械的法律搬运工,而是要有自己的独立的思考与判断能力,拥有自己对法律切身的认知与理解,拥有自我思想,自我修正的能量。

最近这些年,我个人读书与写字的经历也告诉我,这里面除了有个人情感的表达之外,更多的还是自己对于法学理论的领悟与认识,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支撑,我写不出这些东西,我甚至没有重复,因为自己的感悟总是源源不断,随之而来。

法理学是不断地让人思考的学科,不断的挖掘一个人对于自身生活的关切以及对于人类这一共同体命运的关切。人同此心,心同此情,情同此理,我们需要什么的规则,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制度,以及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生活,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生,我想这应该才是法理学的要义所在。

我想法理学不应该是以某一种知识的面貌而示于我们的,它应该揭示的是对于人本身的关切,是对人自身对自身以及自身所处的这个世界的思考。思想者的世界一定是善的,因为他们的理想是纯粹的,我们总是希望这个世界向美好的方向发展。现实世界之中的恶不是思想家的结果,因而那些将现实之中的恶的原因归结于思想,那只不过是想寻找一个替罪羊罢了。

我不希望我的学生在上完法理学都没有听说过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斯丁,边沁,菲尔斯,富勒,哈特,罗尔斯,拉德布鲁赫······我不希望我的学生上完法理学都不知道法的准则是:“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我不希望我的学生在读完法律事务都不知道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是的,没有这些东西,我们也能活,而且也会活得很好。法理学能够给你也只能是你想接受的,他不会强迫你,他只是给你一种可能性,一种思考的可能性。

前几天,一位朋友让推荐几本法理学作品,我想借此机会就推荐几本书。

博西格诺:《法律之门》

柏拉图:《理想国》(主张人治)、《法律篇》(晚年转向主张法治)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全面论证法治优位性,被视为西方法哲学、政治学奠基之作,初步形成自然法理论框架) 

西塞罗:《论法律》(古代自然法系统化,第一次给自然法下定义)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神学大全》(经院法学理论)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近代国际法鼻祖)

霍布斯:《利维坦》 

哈林顿:《大洋国》 

洛克:《政府论》(下篇)(天赋人权的系统阐述)

卢梭:《社会契约论》(资革命理论基石) 

密尔:《论自由》 

戴雪:《英宪精义》  

马里旦:《人和国家》(天主教派的自由主义法哲学家,视为复兴自然法学最高成就者)

布伦纳:《正义》(新教即基督教派的法哲学家)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被称为二战后政治哲学领域的最经典著作和标准精神食粮)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奥斯丁:《法理学大纲》(分析法学派鼻祖,功利主义法学家)

边沁(伦敦大学):《政府片论》(功利主义法学家)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提出了“纯粹法学”、“法律规则论”)

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提出了“制度法学”) 

哈特:《法律的概念》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97版。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86版。

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人大92版。

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93版。 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大百科98版。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准则》、《论自杀》

斯宾塞:(社会有机体学说) 

梅因:《古代法》 

狄骥:(社会连带法学)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资法学百科全书) 

霍姆斯:《普通法》(美国法哲学奠基人,标志着美国法哲学的诞生)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卢曼:(系统功能主义) 

弗里德曼(斯坦福):《法律制度》 

塞尔兹尼克(加州大学、与诺内特合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三联00版。

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华夏88版。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译林03版。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华夏94版。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03版。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法大94版。

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法大04版。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法大94版。 

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再探讨》,上海译文93版。

[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99版。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文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人大01版。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05版。   

乔根森(丹麦人,多元论法学):《多元论法学》 

拉斯韦尔、麦克道格尔(美国芝加哥学派领导人,法律政策学创始人):《权力精英》、《权力与个性》、《自由社会中的法哲学:法律、科学和政策研究》 

伯尔曼(哈佛、埃莫里大学):《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与宗教》、《美国法律讲话》(综合法学) 

佩雷尔曼(84年去世):《正义》、《新修辞学》、《正义的观念和辩论》(新修辞法学创始人,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学会主席)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美]布莱克(哈佛):《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法律行为》

[美]布莱克:《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96版。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又称《英宪精义》) 

诺齐克(哈佛):《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85版 

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99版。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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