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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是哪“三堂”?

 pgl147258 2017-02-20

喜欢越剧的朋友都知道,“三堂会审”是《玉堂春》的著名选段。剧 中讲述的是书生王金龙和名妓苏三的一段情缘。那么什么是“三堂会审”, 古代真有这项

制度

吗?

越剧《玉堂春》中,南京官家子弟王金龙与名妓苏三发誓白头偕老。 王公子钱财被盗,潦倒关王庙。苏三得悉后,赴庙赠金资助,使王金龙得 以回到南京。后来,老鸨和山西富商沈延林以假信私下将苏三卖给沈延林 为妾,沈延林之妻皮氏“大娘”与赵监生私通,用药毒死沈延林,反诬告 苏三。洪洞县官受贿一千两,将苏三问成死罪,解至太原三堂会审。主审 官恰为巡按王金龙,遂使冤案平反,王金龙、苏三得以团圆。

剧中的王金龙所任巡按一职,又称“巡按御史”,是古代官僚机构监察 机关的一种设置。“三堂会审”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处理案件 的一种制度。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 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 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几千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 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 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 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种制度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惯的说法便是“三堂会审”。

可见“三堂会审”是从唐代开始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是统治机关内部监

督的一种形式。类似于现在的检察机关,但又有不同。现代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侦办官员违法的案件,但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是作为公诉人一方存在。

三堂会审就是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同时、同地同场合审理同一件案件。按照今天的部门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一般为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部分,如皇室内部案件。

"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明朝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史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从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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