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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I档案】DNA鉴定“去神化”:是冲动还是理性?

 平淡水的平凡 2017-02-20
 法证达人按
在当今法庭科学鉴定领域,DNA技术的应用,无疑是个历史性的突破,但同时,司法界也有将其神化的倾向,这篇文章写于2011年刑诉法修正案大改之时,从另一个角度呼吁:其实DNA证据也有其局限性,应理性,全面,严谨去看待使用.
重要转变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长期以来,DNA证据被赋予 “科技福尔摩斯”,“证据之王”,“最后的证据”,“绝对的证人”,“毋庸置疑的铁证”等称号。
  很多人坚信DNA鉴定是目前法庭科学领域最有效的同一认定技术,由此形成的DNA证据是当今人类世界最可靠的证据。尤其是在犯罪现场留有血液等人体生物检材的命案中,DNA证据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
  有了DNA证据,真能100%办成铁案吗?
  遗憾的是,人们陆续发现,一些运用了DNA鉴定的案件竟然是冤假错案。许多人对DNA证据产生了怀疑。
  2011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法案已于2012年3月1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核通过过)将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改名为“鉴定意见”。
  它意味着,对待DNA等鉴定结果,我们不能再以面对“结论”的心态顶礼崇拜,而是应以对待“意见”的态度理性审视。为保障其准确度,草案还规定了一配套措施:有专门知识的人可被申请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些对DNA证据的发展和应用前景有何影响?
焦点一
DNA是否具有唯一性?
2011年英国的一起强奸案,DAN相同的一对孪生兄弟穆罕默德(Mohammed)和阿夫塔卜·阿斯加尔(Aftab Asghar),嫌犯就是其中一人。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科学家詹姆斯·沃森教授与英国生物学家克里克教授合作,提出DNA双螺旋结构学说。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亚历克·杰夫瑞斯利用DNA指纹技术鉴定了一起移民纠纷案件。DNA鉴定技术开始走入公众视野。
  其基本原理是,DNA是存在于细胞中的遗传物质,作为DNA组成部分的四种碱基A、T、G和C的不同排列,决定了个体的差异性。任何两个人DNA基因组中的多态类型都有或多或少的差异。
  随着DNA相关研究的推进以及鉴定技术的改进,世界上绝大多数法庭认可DNA检测得来的数据。
  但是,新近的一些研究试图挑战上述结论。很多案例表明,同卵双胞胎具有完全相同的DNA序列。 
  在美国、德国和中国等,都陆续出现一些同卵双胞胎犯罪但DNA基因组相一致的案例。警方无法根据DNA结果确定犯罪分子到底是同卵双胞胎“兄弟”中的哪一个。
  在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实施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对同卵生的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会因错误地运用DNA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

知识点
“嵌合体人”有多少?
德国植物学家和遗传学家H.温克勒把嵌合体比喻为希腊神话中狮首、羊身、蛇尾的神兽,这就是奇美拉(chimera)一词的由来
  有研究表明,有种人叫“嵌合体人”,这类人身体里会有两套甚至三套以上的DNA,在其身体的不同器官、组织中会有不同的DNA序列存在。
  有人认为,由于染色体异常、变异等,人类个体还有其他情形的染色体单体或三体现象。这种情况有点像希腊神话中的狮头、羊身、蛇尾的“奇美拉”怪兽,所以它又有个神秘的名字——奇美拉现象。这类人究竟有多少,学术界争议较大。
  目前在比利时、日本、科威特、苏格兰、瑞士、荷兰、中国司法中有相关案例。
  有遗传学者推算,大约有10%以上的人身体内存在“奇美拉”现象;有的则反驳,认为现在全球总共只发现了30多宗“嵌合体人”的个案,如此低频出现,在概率水平上不会对DNA鉴定技术产生明显影响。
  不过,DNA指纹的发现者亚历克·杰夫瑞斯2004年在发现DNA指纹2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曾警告法律界:在诉讼中鼓吹DNA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危险。
焦点二
 DNA鉴定100%可信?
  根据在个体同一认定中DNA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确度,很多人认为,DNA可以在任何一桩犯罪中准确无误地找到凶手。
  通过DNA鉴定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是:犯罪现场DNA检材与嫌疑人匹配。
  然而,我们根据什么认定DNA检材来自犯罪现场?根据什么确定犯罪现场DNA检材来自真正的罪犯?我们能保证DNA鉴定的程序合法、设备可靠吗?
  实际上,DNA鉴定只解决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在概率上是否同一,属于技术判断问题,不解决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的事实问题。
  正是存在办案人员栽赃陷害、罪犯伪造证据、鉴定过程差错等可能性,很多人认为,DNA鉴定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不是绝对准确无误的。
焦点三 
DNA鉴定为何也“走眼”?

  
以色列一个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展示血液样本,其中左边一块是含有伪造DNA的样本

  为何许多案件运用了DNA鉴定,仍有出现冤枉无辜呢?

  长期从事DNA应用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吕泽华指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办案人员过分倚重这一“证据之王”,忽视乃至歧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有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被告人DNA与犯罪现场DNA相匹配,就表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
  这是相当危险而简单的有罪推定。
  二是一些狡猾的罪犯伪造现场DNA检材,如故意留下他人的血液等;
  三是办案人员因疏忽或故意等因素导致送检材受到了污染。DNA鉴定要求检材品质极高,一些细微的污染或者技术操作的不规范,都可能形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局面。
理性看待
不能过分倚重DNA鉴定
  很多人以前将有罪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如今这一王冕发生了转换,这是司法文明的进步。
  但是,这一转换不能“过度”,在死刑案件更要慎之又慎,否则会发生“过犹不及”的风险。
  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刘晓东在公安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侦查人员认为,死刑案件无DNA证据不能定案,有了DNA证据不定案都难。
  这实际上高估了DNA证据的分量。DNA本身并不具备自动成为客观证据的功能,而是必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采样、对比、分析及数据解释等程序。
  需要警惕的是,DNA能救人于无辜,也能杀人于无形。我们不能让虚假的DNA证据以科学的名义蒙蔽司法的眼睛,制造后悔莫及的“错杀”。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DNA证据存在风险就因噎废食。
  理性、安全运用DNA证据,是我国破案模式从“勘查询问、摸底排查、突击审讯”向“现场采证、鉴定查询、科技破案”转变的一个关键。
严谨使用
审查DNA证据时必须密切结合其他证据
  对于DNA证据,我们不能将其尊奉神坛。DNA证据一旦出错不但无助于破案,反而会直接催生冤案。完善修正案时,应密切注意,审查DNA证据时,结合其他证据查明事实尤其必要。
  对此,修正案可规定,审查鉴定人意见时,办案机关应密切结合其他证据严格审查。例如,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的口供是否依法取得,有无刑讯逼供等情形;嫌疑人有没有不在现场的辩护意见;嫌疑人有没有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兄弟姐妹;嫌疑人有没有伪造现场的行为等。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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