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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收餐饮个体户增值税申报实务

 刘刘4615 2017-02-21

2017-01-17 13:11:31来源:作者:刘金涛 添加收藏

  一、政策总结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案例数据

  (一)案例

  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15000元/月,2016年第三季度发生了如下业务:

  1、7月发生了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10300元);

  2、8月发生了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20600元);

  3、9月发生了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30900元)。

  (二)计算

  申报表中“销售额”按申报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值填写。所以,7月份“销售额”栏应填写核定销售额15000元;8月、9月“销售额”栏应分别填写20000元、30000元。

  (三)填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2016日至2016  30日             填表日期:2016 10 8 

本季度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销售额

核定销售额

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

预缴税额

应补(退)税额

1

2

3

4

5

6

7

8

第一月

服务(6%)

15000.00

15000.00

3%

450.00

450.00

450.00

0.00

0.00

第二月

服务(6%)

20000.00

15000.00

3%

600.00

450.00

600.00

0.00

0.00

第三月

服务(6%)

30000.00

15000.00

3%

900.00

450.00

900.00

0.00

0.00

合计


65000.00

——

——

1950.00

——

1950.00

0.00

0.00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四)说明

  1、合计第1列“销售额”不超过9万,本季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即本季度减免税额合计数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数一致,应补(退)税额合计数为0。

  2、若本季度发生餐饮服务收入共计超过9万,则本季度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其减免税额栏合计数为0元,最后一栏应补(退)税额的合计数,则需要根据本季度餐饮服务合计销售金额*3%计算得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餐饮、娱乐业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所以餐饮企业无预交税额。

  4、部分省份对于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申报表都采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也有部分省份采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为便利表述,特简化采取了后者用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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