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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常见问题

 绿の梦ら 2013-05-03

个体工商户常见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

(5)负责人照片两张;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持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5.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停业最长期限是多少?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间可免于纳税申报。

7. 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税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个体工商户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交应纳税额;对不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8. 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9.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

(1)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申请登记表》,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期限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已恢复营业。

10.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变化了,税务方面还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当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负责人:先办理注销登记,然后按开业登记处理。

(2)变更地址:工商登记变更表、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变更营业项目:工商登记变更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个体户如何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2.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13.个体户的申报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依据生产经营状况,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14.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15.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

1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

(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7.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有几种?

(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

没有实行税银网络划税、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银网络划税方式:凡大连市范围内(除委托代征和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定期定额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有关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按照大国税[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办理;

(3)邮寄申报方式;

(4)其他申报方式。

以上具体申报方式的选择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18.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是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吗?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经营规模较小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个体工商户。

1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20.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经营费用推算营业额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4)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5)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2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2.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调整其应纳税额;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

23.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个体户如果当月销售额比定额要大,是否需要补税?

对超过定额20%的,业户应主动申报,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其下期定额的依据,如不申报将视为偷税,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5.个体发廊需要办理国税登记吗?

目前都是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26.个体工商户如果销售额很大,开票有限制吗?我一年销售额很大能达到200万,如何缴税?

开票额没有限制,发票使用数量和版别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缴纳税款。

27.个体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2008年底之前,按小规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征收率商业是4%,工业是6%。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小规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

1、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听说现在的起征点调整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3、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听朋友说现在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建立账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4、我是一个体工商户,由于买卖干的不是很好,想办理停业,可以吗?如果我月中提出停业申请,还需要将当月定的税额全额交上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5、个体工商户可以到主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个体工商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到主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达起征点的主管局不予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主管局对我实行定额征税,请问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第三条、第(三)规定:“三、有关定期定额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定期定额户经营变化情况和分类管理的实际要求,可按季、半年或一年确定定额执行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7、我是一个体户,先前每月都到主管局作了申报并交了定额税,现在主管局还要求我作一个汇总申报,这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四、有关纳税申报方面的问题

(一)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汇总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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