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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弄清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新标准

 江河水dxj 2017-02-21

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牵头起草的《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云律协〔2017〕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于指导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竞争有着重大意义。那么,为什么要制定新《标准》?新《标准》又有哪些大不同呢?下面,小编将结合自身理解对新《标准》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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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订新《标准》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放开部分服务价格通知》”)下发,对部分律师服务收费的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紧接着山东、辽宁、重庆等多地纷纷在近两年内推出收费指导意见,以促进本地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先前实行的长达十多年之久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无法与当前经济发展相匹配,也无法适应云南省律师服务市场的发展需求。对此,新《标准》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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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适用于哪些法律服务

根据《放开部分服务价格通知》规定,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因此,新《标准》只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不适用。

同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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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标准》大不同         

非诉业务收费有据可依

原先实行的律师收费标准未对非诉业务如何收费进行规定。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及非诉业务的不断增长,非诉业务法律服务需求量愈来愈多,新《标准》针对此种情况增加了对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及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的规定,例如对近年来需求量较大的法律尽职调查、首次发行债券、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兼并重组等非诉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首次规范。


新增涉外案件的收费指导意见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云南省对外开放相关政策的执行,近年来涉外案件急速增加,涉外法律服务收费却没有相应的指导标准。对此,新《标准》就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为代理涉外案件收费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界定相关概念,更具可执行性

新《标准》对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界定,使新《标准》更具有可执行性。


计时收费既有依据也有标准

原先实行的收费标准规定“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但对计时收费的标准却没有相应规定。新《标准》对计时收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计时收费既有依据也有标准。


兼顾云南各地区经济差异情况

云南地处西南边疆,考虑到云南省各州市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体间收费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新《标准》设定了较大的适用幅度区间。同时,新《标准》明确“边疆民族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协制定相应行业指引收费标准”。

附《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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