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就是那条鱼 2017-02-21

当事人:马杰,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三官村1组,身份证号码513821199209193413。

2016年10月15日,我局巡查发现,齐通路西一段裕丰苑小区外部分城市道路被挖掘。经调查,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长约10米,系你为填埋管道,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所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赔偿道路挖掘修复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眉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签发人(签章):王泽文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0月21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