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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misskalen 2017-02-23

第一条  为全面扩大对外对内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安龙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资源类和房地产类除外),须不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人除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政策规定;县内民间资本在本县投资兴业,适用本政策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使用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优先续用。

第五条 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我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按8.5万元/亩执行。

第六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或如期实现预期税收目标的,可用部分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具体可按“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商定。

第七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项目,按土地使用的类别划分,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年限为: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第八条 对新办的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返还企业;其他企业按照2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返还企业,连续给予三年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在县内注册的新建投资生产性企业上缴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增长3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收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的30%奖励扶持企业,达到增长比例的连续扶持三年。

第十条 投资企业在申报及建设期间需上交的行政规费,属国家、省、州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直各部门所收部分全免。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或项目,属县级权限办理的严格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县内金融部门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和环节。

第十三条 对引进投资和各类资金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为:

1、按项目建设投产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实行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6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12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奖励2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项目,以10000万元为计算基数,奖励基数定为30万元,扣除计算基数后每增加5000万元,在奖励基数上增加10万元进行奖励。如某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为29000万元,扣除计算基数后为19000万元,奖励总数为:301010106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安龙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认定和核实。

2、引进民营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30000万元以上,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奖励外,再奖励30万元。

3、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以上,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奖励外,再奖励50万元。

4、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奖励外,再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已计算奖励的,在其他政策中不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安龙县人民政府授权安龙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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