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件,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制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