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广东省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 2月23日,广东省工商局举行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动员部署暨培训视频会议。 ▲会议现场。 凌锋 广东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准入便利化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企业退出渠道仍然不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着力优化市场退出流程,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加大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力度,建立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推进“放、管、服”的迫切需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就是要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 距离3月1日推开改革还有不到一周的时间。全系统要上下协调联动,强化改革保障,抓好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改革在广东如期高质量“落地”。 简易注销与原来的一般注销相比, 能带来哪些便利? 适用于哪些企业类型? 这里通通都有↓ 一、基本原则 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二、适用范围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四)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程序须知 减少办事环节 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改变发布公告方式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易注销公告》专栏(http://gsxt./)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无需任何费用。企业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简化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缩短核准注销登记期限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增加提出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 公告期内,省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强调企业自我承诺的诚信义务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领取。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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