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孩子大部分的时间是在学校度过,学校则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当然不同年龄的孩子,学校承担的义务是不一样的,必须在学校和孩子之间找到平衡点。 10岁以下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这时候我们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由教育机构承担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如果不能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到——18岁的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这时候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学校不承担责任。 18岁以上的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现实生活中出于人道主义有部分学校会给予一定补偿。 最后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是因为学校以外的人而受到人身伤害的,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以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责任。 例:小明在学校上厕所不小摔倒。如果小明不满10岁,那么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责任;如果小明在10到18岁之间,那么应该由小明的代理人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小明是被其他同学推倒的,那么应该由该同学承担责任,如果该同学不能全部赔偿小明的损失,并且学校存在过错时,那么小明有权要求学校承担余下赔偿;如果小明满了18岁,那学校不承担责任。 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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