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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非自愿被“爆菊”算不算强奸?

 魯大師963 2017-02-24

在这个“基友行天下,同性是真爱”的年代,许多有“龙阳之癖”的人释放出了“天性”。出门在外注意安全已经不是女性的“专利”,男性安全也是岌岌可危:“爆菊”、“鸡奸”的新闻时有发生。在2014年,就曾有媒体爆出“某男子参加车友会,酒后被10人爆菊”……

那么问题来了,男性被“爆菊”到底算不算强奸?

我们知道,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2015年8月),强奸和强制猥亵的客体都是女性。也就是说,男子是不能作为强奸和强制猥亵的对象。

在修正案九出来之前,如果男性惨遭“毒手”,也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但是,故意伤害罪判定对受害人的伤情具有一定的要求:需达到轻伤以上(法律上,对“轻伤”的认定标准是比较高的)。

如果没有发生伤害或者伤害较轻,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来对伤害人进行定罪处罚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最高也就拘留15日,草草了事。

这显然对男同胞们是不公平的。

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也在逐步的完善。2015年8月,修正案九的出台,11月正式实施。

修正案九出台后,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刑法中,男性也可作为该条中所规定的客体,猥亵男子的行为也能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修正案九出台后,如果男子被性侵“爆菊”,法律将会怎么判定呢?

男子被“爆菊”,实施者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在罪名的确定上,对比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得出,如果受害男子的伤情经鉴定没有达到重伤以上,那么应当以处罚更重的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

但现行的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仍然只能是女性。有人呼吁,将男性也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畴。但这一主张是否会被采纳呢?也许还需要一些时间……

随着法制的完善,对于男性性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完善。抛开世俗的观念来说,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性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包括同性的性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补充:如果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无论性别,都以猥亵儿童罪论处。这一点修正案九并没有作出修改。但如果是性侵,就有所不同,性侵男童的,仍然以猥亵儿童罪论处,而性侵女童,无论女童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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