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览
本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一 些 具 有 认 可 资 历 的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人 才 的 需 要 , 提 高 香 港 特 区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具 备 香 港 特 区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输 入 的 人 才 必 须 能 为 本 地 企 业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有 关 的 行 业 作 出 贡 献 , 以 促 进 香 港 特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问 4 :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申 请 及 补 交 资 料 ?
雇 主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 邮 寄 或 亲 身 送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分 组 。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通 知 雇 主 申 请 档 号 。 若 雇 主 日 后 需 要 补 交 资 料 及 证 明 文 件 而 入 境 事 务 处 又 接 受 这 些 文 件 的 副 本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雇 主 以 传 真 或 邮 寄 方 式 交 回 有 关 资 料 及 証 明 文 件 , 并 注 明 申 请 档 号 。 根 据 此 安 排 , 雇 主 无 须 亲 自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资 料 。
问 7 :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需 时 多 久 ?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星 期 处 理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就 业 的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问 12 : 申 请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被 拒 绝 , 主 要 是 甚 么 原 因 ?
答 12: 申 请 不 获 批 准 , 主 要 是 由 于 未 能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 , 例 如 雇 主 不 能 证 明 受 聘 人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的 知 识 、 技 能 或 具 备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 或 雇 主 给 予 受 聘 人 的 薪 酬 福 利 低 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等 。
入 境 安 排
问 13 :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 内 地 受 聘 人 如 何 来 港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受 聘 人 凭 标 签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的 公 安 局 申 领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通 行 证 ) 及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受 聘 人 应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具 有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并 须 在 抵 港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出 示 。 倘 若 受 聘 人 持 有 具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的 通 行 证 为 电 子 通 行 证 , 则 须 于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时 一 併 出 示 其 获 发 的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问 19 : 内 地 居 民 可 否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来 港 参 与 香 港 公 司 日 常 的 运 作 和 商 务 活 动 ?
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 商 务 签 注 」 的 内 地 人 士 可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境 人 士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薪 或 无 薪 雇 佣 工 作 。 如 内 地 人 士 欲 在 港 工 作 , 应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提 出 申 请 。
一 般 而 言 , 任 何 人 士 在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 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 、 投 标 ; 检 验 货 物 或 监 装 设 备 ; 参 加 展 覧 会 、 交 易 会 、 ( 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 应 邀 从 事 商 务 、 科 技 考 察 活 动 ; 及 参 与 短 期 研 究 会 或 其 他 会 议 。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的 申 请
问 22 :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一 般 来 说 , 受 养 人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包 括 :
-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请 参 阅 问 21 ) ;
- 受 养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 签 发 日 期 、 届 满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签 证 的 详 情 ( 如 适 用 ) 。 受 养 人 如 现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则 须 提 交 其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中 载 有 最 近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标 签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的 影 印 本 。 内 地 的 中 国 居 民 倘 未 获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 则 可 提 交 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影 印 本 ;
-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 即 受 聘 人 )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 保 证 人 有 能 力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在 港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并 为 受 养 人 提 供 合 适 的 居 所 的 证 明 。
问 23 : 处 理 受 养 人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星 期 处 理 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倘 若 未 能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及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将 无 法 开 始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内 部 调 职
问 27 : 在 甚 麼 情 况 下 , 本 港 或 内 地 企 业 才 可 通 过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 申 请 调 派 内 地 的 企 业 管 理 或 专 业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
公 司 内 部 调 职 安 排 的 申 请 适 用 于 :
- 本 地 企 业 在 内 地 设 有 工 厂 或 办 事 处 ;
- 内 地 企 业 在 香 港 特 区 设 有 分 公 司 ; 或
- 跨 国 企 业 在 香 港 特 区 和 内 地 设 有 分 公 司 。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的 内 地 人 士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职 位 是 属 于 管 理 层 或 专 业 人 员 ;
- 在 内 地 分 公 司 工 作 不 少 于 一 年 ;
- 来 港 后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与 本 地 市 场 水 平 大 致 相 同 ; 及
- 相 对 于 公 司 的 雇 员 总 数 及 业 务 性 质 , 该 公 司 在 同 一 时 期 保 荐 内 部 调 职 人 员 的 总 数 须 被 认 为 是 合 理 。
同 时 , 雇 用 公 司 需 要 证 明 调 派 内 地 人 员 来 港 工 作 是 为 配 合 公 司 的 运 作 或 研 究 需 要 。
延 期 逗 留
问 30 : 我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应 如 何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你 可 以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个 星 期 内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 已 填 妥 的 ID 91 表 格 ;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有 最 近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入 境 盖 印 / 入 境 标 签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的 旧 旅 行 证 件 ( 如 适 用 ) 的 正 副 本 ;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副 本 ;
- 现 时 雇 主 发 出 的 证 明 信 , 列 明 申 请 人 现 时 职 位 、 每 月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 和 雇 用 期 ; 及
- 申 请 人 在 上 一 评 税 年 度 的 薪 俸 税 应 评 税 入 息 达 港 币 20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由 税 务 局 发 出 之 上 一 评 税 年 度 之 薪 俸 税 评 税 通 知 书 或 相 关 税 务 文 件 ( 适 用 于 顶 尖 人 才 类 别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的 申 请 # ) 。
你 可 亲 身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但 你 若 未 能 抽 空 亲 自 递 交 延 期 申 请 , 你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特 区 。
#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准 来 港 的 专 业 人 士 , 在 递 交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时 , 如 仍 然 符 合 该 计 划 所 订 的 申 请 资 格 及 下 列 条 件 , 可 选 择 根 据 顶 尖 人 才 类 别 审 批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 申 请 人 已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准 以 专 业 人 士 身 份 在 港 就 业 不 少 于 两 年 ; 及
- 申 请 人 在 上 一 评 税 年 度 的 薪 俸 税 应 评 税 入 息 达 港 币 200 万 元 或 以 上 。
转 职
问 31 : 我 是 透 过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批 准 来 港 工 作 , 现 打 算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应 怎 样 提 出 申 请 ?
你 可 以 直 接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 但 你 必 须 受 雇 于 与 你 学 历 、 专 业 能 力 及 工 作 经 验 相 关 的 行 业 , 并 继 续 符 合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资 格 准 则 。 至 于 只 受 逗 留 期 限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的 顶 尖 专 业 人 士 ^ , 他 们 如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转 换 工 作, 只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
^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准 来 港 的 专 业 人 士 , 在 递 交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时 , 如 仍 然 符 合 该 计 划 所 订 的 申 请 资 格 及 下 列 条 件 , 可 被 界 定 为 顶 尖 人 才 :
- 申 请 人 已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获 准 以 专 业 人 士 身 份 在 港 就 业 不 少 于 两 年 ; 及
- 申 请 人 在 上 一 评 税 年 度 的 薪 俸 税 应 评 税 入 息 达 港 币 200 万 元 或 以 上 。
问 32 : 申 请 转 换 工 作 需 提 交 甚 麼 文 件 ?
一 般 来 说 ,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 已 填 妥 的 ID 91 表 格 ;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有 最 近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入 境 盖 印 / 入 境 标 签 /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的 旧 旅 行 证 件 ( 如 适 用 ) 的 正 副 本
- 新 雇 用 公 司 须 填 妥 ID 990B 表 格 ;
- 新 雇 用 公 司 与 申 请 人 所 签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或 聘 书 的 影 印 本 , 注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详 情 ;
- 商 业 登 记 证 影 印 本 ^ ;
- 公 司 经 济 状 况 的 证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 最 近 经 审 计 的 财 政 报 告 、 营 业 损 益 表 或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 ^ ;
- 有 关 公 司 背 景 详 情 的 文 件 , 例 如 业 务 活 动 、 运 作 模 式 、 公 司 背 景 / 联 系 、 产 品 系 列 、 来 源 及 市 场 、 商 会 会 员 ( 如 有 ) 等 ( 须 提 交 产 品 目 录 、 小 册 子 等 ) ^ ;
- 详 细 的 业 务 计 划 ( 例 如 资 金 来 源 资 料 、 业 务 活 动 性 质 / 模 式 、 预 计 营 业 额 、 销 售 量 、 来 年 的 毛 利 和 纯 利 , 以 及 拟 开 设 的 本 地 就 业 职 位 等 ) [ 只 适 用 于 在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成 立 的 新 公 司 ] ^ 。
^ 如 雇 主 在 紧 接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1 8 个 月 内 有 一 名 非 本 地 雇 员 曾 成 功 地 获 批 予 就 业 或 培 训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便 无 须 提 交 这 些 文 件 。
逗 留 条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