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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5步透析“京东白拿”的交易结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辨识及警告防控

 【点石成金】 2017-02-26
2017-02-24 中国资本联盟

一图5步透析“京东白拿”的交易结构




"京东白拿"允许客户不花钱就把商品拿回家,而代价是客户必须拿出一定的资金来购买京东所代销的理财产品。待产品到期后,客户可拿回本金,而京东则把收益用来冲抵商品售价。

  1简单分析

  客户拿出资金交给京东,京东拿去购买理财产品,最后再用理财产品收益返还客户。毫无疑问,这个正向循环均以理财产品到期足额兑付为前提。如果理财产品出现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情况,是否还款或者用什么来支付成为了问题......

  当然用户是站在自己一方的,他们认为即便亏了,也应由京东承担最终的后果。

  但是,有人说,too young 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事实上,似乎并非如此......

  2交易结构简析

  "京东白拿"实际的交易结构,是由以下5步过程所构成:

  

  一、用户使用本金购买由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所发售的一款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本产品由京东代为销售;

  二、用户向京东金融的合作方中融信托申请一笔消费信托贷款;

  三、京东收到中融信托发放的消费贷款后,向用户发放商品;

  四、用户授权京东在产品到期后,划拨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本金;

  五、京东将理财产品的收益来偿还中融信托的消费信托贷款,并将剩余本金退回用户账户。

  3解析

  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由于用户申请了中融信托的消费信托贷款,京东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拿到了货款。

  客户购买的是京东金融代销的理财产品。

  如理财产品出现违约,无足够的本金偿还信托贷款,且用户不愿意补足时,中融信托还有权将此笔失信记录直接计入用户的央行征信记录。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辨识及预警防控




王春艳 王跃宏 

以应收账款质押为特征的信托业务,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特色信托的主业产品之一,也是宏观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业的主要利润支撑点。“产融结合、特色发展”已经成为信托机构转型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突破口,信托主业之一的应收账款抵押融资模式,通过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特殊关联性,能深度监测借款人与核心企业在交易中产生的应收账款及结算动态,将应收账款设定为质押担保,籍以债项授信,开展“产融结合、以融助产”,能够有效匹配资金、投资者与项目方,达到金融机构与供、需三方的多赢局面。

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也存在着价值不确定性、质权不可控、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固有风险,以及实务中还存在质物流失、登记不当、司法强制等风险,给这类业务的发展带来一定障碍。而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辨识,能为信托展业从贷前调查、规范操作、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法律维权等维度提供全面系统有效性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该类业务的良性运作,提升信托资产管理质量,为深化产融结合、助推信托主业发展具有非凡意义。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演进

我国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并没有将应收账款作为可质押的权利标的。但该法第75条第4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可以质押,为应收账款质押留下了伏笔。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正式法定为出质标的。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配套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人行征信中心也制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与《物权法》相呼应,从而建立并形成相对完备的应收账款质押出质、登记、行权等制度体系。

值得注意的,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自然也必须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权利质押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才能用于质押。《物权法》223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这一规定有别于《物权法》180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显然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物权法遵守的是“法有允许才行”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的更为谨慎的原则。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固有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对应的付款人付款能力的风险。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最终担保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应收账款对应的付款人付款能力,若付款人实际付款能力不足,则应收账款必然会陷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风险境地,这就要求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业务必须将付款人核定为实力较强的大型集团企业,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在项目前期锁定在可控范围。

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风险。应收账款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其未来的实现取决于供需双方合同的履约情况。如果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动,必然危及到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例如,基础合同的中止、解除;供方因违约导致的赔偿;实际结算款与合同约定款之间的差距;以及付款人违约等都会造成不确定性增强的风险,进而造成融资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

三是应收账款质权权利的不可控性风险。作为一种权利,应收账款具备了无形性的法律特征,即它并不具有有形物可供占有管领和支配的特征,质权人并不能现实地对应收账款这一无形财产的财产价值进行任意支配,从而形成质权人难以掌控的风险。此外,应收账款实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其属性是请求权。在应收账款质押关系中,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并不对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负有任何法定义务,二者之间不能平等对话,应收账款的实现及动态监控必须借助于付款人的配合行为才能得以实现。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实务风险识别

(一)识别质押财产流失风险

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款存续期间,如果应收账款到期回款,而银行并未进行有效的监控,就可能会出现应收账款收回后被借款人挪作他用的风险。造成质押担保物丧失,贷款担保基础受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质押财产流失的方式多样,如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私下串通改变付款账户逃避贷款金融机构监控;应收账款付款人以票据支付等。

(二)预防付款人行使抵消权风险

应收账款付款人的抵消权依法优先于应收账款质权。尤其对于供应链贸易中,经常会在合同中出对一些关键性或自身能够提供的材料或服务要求供方在履行合同中直接要求需方提供,最后按约定价格在结算时予以扣除,此即为付款人的抵消权(实务中俗称“甲供料”)。有些“甲供料”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这就使得供方可以通过转售“甲供料”的方式来恶意套现,导致需方在结算时行使抵消权后应收账款数额比原预期减少,从而使金融机构受偿风险敞口扩大。这类过度领取“甲供料”的行为,发生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核心企业对甲供料的领取管理混乱;核心企业结算不及时,借款人垫资无力而采取的一种失当补救等。

(三)质押登记风险

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是以登记为要件,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使应收账款的担保权益透明化,能够实现公示效力,因此合法完善的登记对于应收账款的锁定极为重要。实操中质押登记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主体不当,如登记主体与质押合同主体不一致;二是登记要件不全,如缺少登记协议或缺少质押合同;三是登记内容不当,如对质押财产描述错误、语言不规范,产生歧义,不能锁定特定的应收账款等;四是在出质人或质权人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登记;五是对第三方的异议登记未及时发现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登记被撤销等。为避免这类风险,应当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规定熟悉并规划操作此类业务。

(四)司法强制执行风险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此规定,当借款人被作为强制执行人时,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也在执行之列。尽管法律赋予了应收账款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实务中每个一环节的维权措施不当均可导致优先权的丧夫。如对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完全不知悉,从而丧失抗辩的机会;知悉后采取的抗辩措施不当,不能达到维护质权人权益的目的。

(五)与其它权利冲突的风险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作为商业权的应收账款在与作为生存权的工资薪酬等发生冲突时,司法实践中应收账款的优先权往往会被漠视。最高法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如果承包人以其施工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为质押,那么质押财产将会因为发包人直接依法付给了实际施工人而使质权无法实现。

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控

(一)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

1.严格审核客户准入。选择债务人信誉较好、实力较强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一旦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就容易形成贷款风险。因此,尽职调查应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还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适度纠正偏重于债项授信。

2.严格应收账款审核。严格审查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及相关债权凭证等资料:一是关注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占比、周转率等指标,在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权实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二是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通过收集留存借款人贸易背景合同的原件、工作量证明、发票等真实交易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办理质押的应收账款均为企业的真实交易。

(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1.规范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并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特点,在合同中附加特定条款。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应收账款和贷款期限的差异问题,尽量使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或等同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日等。

2.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在质押登记时应正确录入出质人、质权人的相关信息,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清楚地进行界定,在“质押财产描述”中,尽量对应收账款进行详尽的描述,如清楚登记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其他情况等要素,从而达到能够准确且唯一识别应收账款之目的。

(三)强化事后监管,确保债权实现

1.加强应收账款的监测。一是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在发放融资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金融机构保管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上述回款账户,来防范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的风险;二是如果发生质押财产流失状况,可考虑通过增加应收账款质押、抵押财产、自然人保证等担保形式来充实补充担保,最终达到风险缓释,确保债权的实现。

2.加强事后动态监控。金融机构应监督出质人与其债务人的业务往来,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财务变化状况,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将监测、信息统计、现场管理、工具开发、系统思维的搭建有效结合,有效管控资产质量。

3.强化与核心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诚实、信赖的友好关系,一方面及时监控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另一方面及时通过核心企业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甲供料的领用、应收账款冲抵以及涉及法律诉讼情况,及时、准确把握应收账款动态。

(四)运用法律手段,及时有效维权

在应收账款出现被司法强制冻结、扣划的情况下,要及时通过救济手段维护出质人权益。我国法律赋予了担保物权权利人在人民法院针对担保物权对应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担保物权权利人有参与分配并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不当或执行标的不当均可提出执行异议。应收账款质权人无论是从担保物权角度还是从被执行标的角度,均享有请求参与分配或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在行使上述权利保障应收账款质权人优先权时需要特别关注两个风险要点:一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限必须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否则将丧失请求权;二是在金融机构以质权人身份参与分配程序中,若人民法院做出分配方案,其它权利人若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作为出质人的金融机构必须在十五日内对其书面异议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执行法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种新型的担保融资业务,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加之金融机构难以从供应链核心企业获得应收账款的相关内部信息,故此类业务并未得到大力发展。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这为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指明了方向,陕国投作为上市金融机构,正确识别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的风险并制订切实有效控制措施,将抢占供给侧改革的业务利润高地,打造更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上市信托大品牌。

(本文作者王春艳供职于陕国投信托创新与研究发展部,王跃宏供职于陕国投信托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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