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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公务员,纪委要求变更,登记机关怎么办?

 初心阅读室 2017-02-27


近日,纪检部门发现某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是公务员身份,而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公务员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要求该王某退出企业。王某按纪委的要求找到了当初受理登记的工商局,要求变更。

但工商局只有设立登记时要求提交了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并予以登记,并没有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业务。那么王某应如何解决问题呢?

这个问题是商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小插曲,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机关无权对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进行审查,因此公务员经商问题主要靠自觉和纪检监察部门事后监管。

下面列举一下各类文件中相关条款,便于对有关部门及企业人员答复。

一、财务负责人登记的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证件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对以上项目进行登记,包括初次录入和后续变更等。

二、财务负责人由工商机关采集的依据

在商事制度改革中,税务机关将信息采集步骤委托给了工商机关,由工商机关负责对以上信息的采集,推送,税务机关对信息接收并使用。因此,登记申请文书中除原工商登记所需信息外,增加了生产经营地、核算方式和财务负责人三个采集项目。

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统一明确申请条件,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

三、财务负责人由税务机关变更的依据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规定:

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应当将……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三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暂行)》规定:

工商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基本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税务主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交换至工商部门。

四、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综上,企业和基层登记人员一定要明确,财务负责人变更不是工商登记事项,工商机关不能违法受理职能之外的业务。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变更,应依法由税务机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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