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2006年1月10日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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