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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请别忘了变更税务登记证

 魏春田 2020-05-16

最近遇到一个事情,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候只变更了工商注册信息,没有到税务局做税务登记证变更,后面的法定代表人虚开了一河滩的发票跑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税务局认定为高风险,正常业务受到影响,这时候想起来找税务局喊冤,说虚开的事情不知情,不应该把他列为高风险,问他为什么不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还振振有词的说他变了工商注册信息啊,既然你们三证合一了,那税务登记信息他以为就不用来申请了,甚至还指责是税务机关懒政,不和工商互通信息。

三证合一是一项政府提速增效的好事情,难道税务机关真的是像纳税人说的懒政不作为吗?让我们先看一下相关文件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时的主管行政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二、总局对三证合一后变更的管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三、现有的对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整个第三章的内容都是关于变更税务登记的

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已经很清楚的阐述了变更税务登记的负责部门是谁,不是前法定代表人说的去了工商登记部门就不用去税务登记部门了,责任更不应该推到税务机关。不去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变更,责任就在前法定代表人。

至于前法定代表人说的“我也不知道应该去税务机关变更”,这个理由就更不成立了,因为“不知法者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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