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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农户与农村经营主体

 huadong3368 2017-02-27
导言
“三农”第三农为农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第三个维度即“农户”,为体现贷款对农户的支持,银监会2012年专门印发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农户的定义较为复杂,本文主要分析农户的概念和判断方法,并简单介绍农村经营主体。

农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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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定义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农户的定义为“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户的定义为“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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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户贷款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由此看来,对农户的贷款不区分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只要借款人符合“农户”定义,即可认定为农户贷款。

银行一般习惯将客户分为法人客户(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两大类。农户贷款属于个人贷款范畴,其对立面即“非农户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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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判断
农户如果按照定义划分,在统计实践中很难把握,笔者认为在判断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4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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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的判断
农户居住地和农村区域划分不同,比如县域城关镇属于农村区域,市辖区属于城市区域,但农户居住区域则为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这意味着市辖区所辖的乡镇是农户居住区域,而县政府所在城关镇不属于农户居住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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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的判断
户籍的判断并非是农户的判断标准,定义中对农户的判断借鉴了GDP和GNP的关系,即不看户籍而是看是否在农户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加快,户籍制度也在不断改良,目前已有多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通过户籍来判断显然不准,依靠暂住证、居住证判断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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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的判断
判断农户的核心是看借款人常住住址是否为农户居住地,然而实践中会碰到很多难题,比如借款人外出打工谋生,常住地往往在城市。农户为子女上学,在城关镇买房(农户消费贷款),买房前常住地为农户居住地,买房后住在非农户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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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判断
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需要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实践中,一个农村区域往往存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2种类型的银行机构,夫妻双方在不同类型机构申请贷款就是统计中的难题。此外,农村地区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丈夫在外打工,妻子在农户居住地从事农活,会出现贷款给妻子属于农户贷款,贷款给丈夫不属于农户贷款的悖论。

笔者认为对农户的判断,还是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判断其是否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同时要打破户的观念,以借款人独立的个体来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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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对其判断标准依据应该是有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2007年颁布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为“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更准确应该是某种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该定义的确考虑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部分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农户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需要注意的是2007年还没有“小微企业主”的概念。

农村经营主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尽管可以对其定义,但若从统计角度,其分类往往存在很多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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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地市级龙头企业和县级龙头企业,一般都是同级农委认定,上升一个级别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不属于企业,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中就有可能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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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组织形式进行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不属于企业范畴,对该主体的贷款应统计在涉农经济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占成员总数不得低于80%,但也可以包括“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实践中,以家庭农场形式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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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提出“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实践中,家庭农场登记的形式多样化,有的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有的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角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仍属于农户范畴,登记为企业(公司)但承贷主体为个人的则划分为农户及小微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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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种养殖量较大的农户,通常根据粮食、蔬菜种植面积,牲畜出栏量、畜禽存栏量的大小来区分,各地标准不一。家庭农场往往可以看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实践中能达到种养殖大户标准的经营主体也纷纷申请登记为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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