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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海昏侯刘贺墓墓园制度初探

 木头1018 2017-02-28

  2015年底公布的江西南昌新建墎墩海昏侯刘贺墓的发掘, 是近年汉代考古的重大发现。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从2011年开始,对该墓周边5平方公里的范围进行了大规模考古勘探和系统调查,“勘探约100万平方米,发掘约1万平方米” ,不仅发现了以紫金城城址、历代海昏侯墓园、贵族和平民墓地等为核心的海昏侯国一系列重要遗存,更发掘了海昏侯刘贺墓及周围的“1座车马坑、3座祔葬墓,解剖了2 座园门、门阙及各式墓园建筑基址,还发现了墓园的排水和道路系统”。如专家指出的,“南昌西汉海昏侯墓墓园是我国迄今发现的保存最好、结构最完整、功能布局最清晰、拥有最完备祭祀体系的西汉列侯墓园,对于研究西汉列侯的园寝制度价值巨大” ,意义重大。对此,我想结合文献和相关发现,对这座海昏侯刘贺墓的列侯墓园进行一些初步分析,不妥处,请方家教之。


  一、文献中的列侯墓园


  列侯是西汉封爵制度中仅次于诸侯王的爵位。东汉蔡邕《独断》指出:


  诸侯王,皇子封为王者称曰诸侯王。徹侯,群臣异姓有功封者称曰徹侯。武帝讳 ,改曰通侯,或曰列侯也。


  应劭《风俗通义·佚文》同样记载:


  汉武帝讳徹,改曰通侯,或曰列侯。秦时六国未平,将帅皆家关中,故称关内侯。通侯,言其功大通于王室。列者,言其功德列著乃飨爵也 。


  而《汉官解诂》也说:


  列侯金印紫绶,以赏其有功,功大者食县邑,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本为徹侯,避武帝讳曰通侯。旧时文书或爵称通侯也,后更曰列侯。今俗人或都言诸侯,乃王尔,非此也 。


  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出现的均为“徹侯”看,可能确实武帝之前名彻侯,后避武帝讳才改称列侯。


  在文献中关于列侯墓园的情况记载甚少,目前仅见的记述集中在西汉中晚期。如列侯墓之有阙,见《汉书·佞幸传·董贤》 :


  又令将作为贤起冢茔义陵旁,内为便房,刚柏题凑,外为徼道,周垣数里,门阙罘罳甚盛。


  而董贤封列侯,载于《汉书·佞幸传·董贤》:


  上于是令躬、宠为因贤告东平事者,乃以其功下诏封贤为高安侯,躬宜陵侯,宠方阳侯,食邑各千户。顷之,复益封贤二千户。


  亦见于《汉书·哀帝纪》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 、《汉书·息夫传》 等等。当时董贤有幸于哀帝,“董贤之宠尤盛,父子并为公卿,可谓贵重人臣无二矣”(《汉书·佞幸传·赞》),而“贤以私爱居大位,赏赐无度”(《汉书·五行志·中之上》):


  诏将作大匠为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木土之功穷极技巧,柱槛衣以绨锦。下至贤家僮仆皆受上赐,及武库禁兵,上方珍宝。其选物上弟尽在董氏,而乘舆所服乃其副也。及至东园秘器,珠襦玉柙,豫以赐贤,无不备具。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文献所载董贤墓所拥有的徼道、周垣、门阙、罘罳等设施,究竟有无代表性,是当时所有列侯均有,还是仅哀帝对董贤宠幸之下的特赐,就甚有疑问。


  而在董贤墓设施外,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霍光墓的文献亦有记述。《汉书·霍光传》:


  禹既嗣为博陆侯,太夫人显改光时所自造茔制而侈大之。起三出阙,筑神道,北临昭灵,南出承恩,盛饰祠室,辇阁通属永巷,而幽良人婢妾守之。


  从其言“改光时所自造茔制而侈大之”看,后文所言“三出阙”自为墓阙。但不仅此处记“三出阙”为僭制之举,且霍光去世后的各项内容也多有特殊:


  光薨,上及皇太后亲临光丧。太中大夫任宣与侍御史五人持节护丧事。中二千石治莫府冢上。赐金钱、缯絮,绣被百领。衣五十箧,璧珠玑玉衣,梓宫、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枞木外臧椁十五具。东园温明,皆如乘舆制度。载光尸柩以辒辌车,黄屋左纛,发材官轻车北军五校士军陈至茂陵,以送其葬。谥曰宣成侯。发三河卒穿复土,起冢祠堂,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奉守如旧法。


  因此,列侯霍光墓即使有相关设施,也似乎难以通例于其它列侯。即,霍光墓的祠堂、园邑是否为列侯应有之通例,自在两可之间。于是,在列侯墓葬制度中,列侯墓园多大、门阙有无、祠堂、园邑究竟有没有或应该多大规格等等问题,均因文献所载的都是列侯中的特例,对一般的列侯而言,似乎适用性难以确定。


  二、过去认识的列侯墓园


  长期以来由于列侯墓考古资料少,对汉列侯墓葬开展的研究自然不多。大体上从考古学角度较早开展列侯墓分析的是刘振东先生,他在1994年发表《汉代诸侯王、列侯墓的地面建制——汉代王、侯墓制研究之一》,对“王侯墓葬的地面建制作初步的探讨,内容包括墓葬称呼、坟丘、祠庙、冢堂、坟垣、阙、石雕、陪葬墓和园邑等” 。但由于文献资料和列侯墓考古资料均有限,该文对列侯墓葬制度的阐述基本只能为文献梳理。如对墓阙的分析中,刘振东先生虽引《汉书·佞幸传》证列侯墓有垣有阙,但也只能指出“西汉时期列侯墓和东汉时期王、侯墓坟垣的情况,还有待于新的考古资料来说明”。


  此后,藉多年积累资料,2005年李银德先生发表《西汉列侯葬制研究》,不仅统计到当时为止已确认西汉列侯和夫人墓15座,且根据考古资料和文献讨论了西汉列侯墓的葬地选择、附葬习俗、冢莹、封土、墓葬的外藏椁、墓道、墓坑、墓室、棺椁、敛服、随葬品等等问题 。但因“列侯兆域和祠庙的情况,迄今未见诸简报和报告”,故只能认为“除特赐外,是否有园邑、墓垣、寝园、祠庙等并不清楚”。不过在对茔地规格分析中,李银德先生敏锐的注意到《汉书·李广传》载元狩五年(前118年)“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堧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的记载,指出“当时所赐茔地的大小有一定的规定,丞相受赐的茔地为20亩,列侯比丞相地位低,冢地也应比丞相略小即小于20亩”。


  近年来,随着考古资料的进一步积累,列侯墓研究开始加速。如在西汉都城所在地西安,在新发现富平侯张安世家族墓地后 ,2012年西北大学胡斌硕士即在王建新教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从西安凤栖原西汉家族墓地来看西汉列侯墓葬的几个问题》。该文不仅梳理了到当时为止列侯墓考古资料19座,且对列侯家族墓的冢地安置进行探讨,将张安世墓与各地发现西汉列侯墓加以对比后探讨了西汉列侯墓葬时代差异性、等级差异性与地域差异性研究等问题,对外藏椁、列侯墓园的布局等问题也均进行分析 。并讨论了列侯墓兆域、祠堂等问题,在考察汉景帝阳陵陪葬墓园发掘资料后指出,“在发现的帝陵陪葬墓中可能是因为礼制的限制,列侯们的墓垣范围多以围沟来标志”,“西汉列侯墓葬是存在修建墓园及其附属建筑的现象的”。就列侯墓是否有阙的问题,他指出,“列侯墓旁是否建有阙,只能从文献中可以见到,至今在考古中还没有在明确的列侯墓葬旁发现。……在阳陵的陪葬墓园,司马道以北第一排第10号墓园中发现‘中’字形门阙,它的性质还有待讨论。因为其墓园主墓M740的身份还不明确,只能说墓主的基本最低为列侯”。


  大体上,受列侯墓考古资料较少的限制(虽近年又有列侯墓被发现 ,但墓阙、墓垣依然一无所知),各学者对事涉列侯墓园布局问题的讨论,对垣墙、墓阙等究竟有无问题的研究,一直无法顺利展开,甚为遗憾。


  三、列侯《葬律》


  2006 年,在以出土秦简而负盛名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在编号M77的墓中出土了一批汉代简牍。2008年,该墓发掘情况及部分简牍整理公布,而就在公布的简牍图版中,有5枚简的内容即为列侯《葬律》:  


  葬律


  彻侯衣衾毋过盈棺,衣衾敛束。 所用次也。其杀:小敛用一特牛,棺、开各一大牢,祖一特牛,遣一大牢。棺中之广毋过三尺二寸,深三尺一寸,袤丈一尺,厚七寸。椁二,其一厚尺一八寸;臧椁一,厚五寸,得用炭。壑、斗、羡深渊上六丈,坟大方十三丈,高三丈。茔东西四十五丈,北南四十二丈,重园垣之,高丈。祠舍盖,盖地方六丈。中垣为门,外为阙,垣四陬为罘罳 。


  发掘者据出土遗物及墓中所出历书推定,睡虎地M77的上限在汉文帝后元七年(公元前157 年),时代为“文帝末年至景帝时期”。这一判断与《葬律》内称“彻侯”非“列侯”,应早于武帝即位的文献记载基本相符。也就是说,《葬律》记载的列侯葬律是武帝之前制度。当然,这5枚简肯定不是《葬律》全部,但作为第一次出土的与彻侯丧葬有关的汉代法律,它还是引起了不少学者的高度关注。如彭浩先生指出,这5枚简至少记载了彻侯所用的衣衾、祭奠、棺椁及墓坑、墓地、墓园等等的一系列制度 ,高崇文先生也指出“汉简《葬律》所记汉初祭奠,多承袭先秦周制” 。


  其实,与列侯有关葬制的汉律并非首见。如《周礼·春官·冢人》郑玄注引《汉律》:“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及庶人各有差”,《汉书·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武原侯卫不害“葬过律,国除”,《汉书·景帝纪》“令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诔、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视丧事,因立嗣。其(薨)葬,国得发民挽丧,穿复土,治坟无过三百人毕事”等等。但如睡虎地M77出土《葬律》这样完整系统的列侯葬律终是首见。从内容看,这五枚简简序清晰,包含了列侯葬制中由内到外、由死到葬的以下四个方面:1、衣衾;2、祭奠;3、棺椁;4、墓葬与墓园,使得我们第一次在列侯墓葬考古之外,就列侯葬制可以从当时法律层面开展探讨。《葬律》的出土,成为我们系统认识列侯墓葬制度的契机:


  首先,《葬律》对列侯去世后衣衾用量、祭奠次数、棺椁数量与规格、墓葬构成要素(壑、斗、羡、坟)的形制及规格、墓茔的形制与规格、门阙垣墙的数量及规格等各方面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


  其次,《葬律》规定列侯墓“壑、斗、羡深渊上六丈,坟大方十三丈,高三丈”。其中“坟大方十三丈,高三丈”表明,列侯墓封土为方形,边长十三丈29.9米,面积894平方米,高三丈6.9米。从《周礼·春官·冢人》郑玄注引《汉律》“列侯坟高四丈”看,郑玄注引的《汉律》或是对《葬律》修改,或可能是“三”“四”在抄写中出误。


  第三,《葬律》规定列侯“茔东西四十五丈,北南四十二丈”。按汉一尺约合今0.23米计,列侯的墓茔东西合今103.5米,北南合今96.6米,面积约9998.1平方米。而从汉六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一亩计,当时的一亩约合今457平方米。如是,则列侯墓茔约21.87亩。因此前述李银德先生据《汉书·李广传》记载得出“列侯比丞相地位低,冢地也应比丞相略小即小于20亩”的认识自应修改。此外,从《葬律》的规定看,列侯墓茔的周长为一百七十四丈,合今400.2米。而按汉三百步为一里合今414米看,《葬律》规定的列侯墓茔的周长尚不及汉一里。

    

  第四,《葬律》规定列侯墓茔“重园垣之”,“中垣为门,外为阙,垣四陬为罘罳”。彭浩先生已指出,“中垣,相对于内垣而言,即外面一重垣”,而“中垣为门”是在“中垣开门”。其并指出战国中山王陵“兆域图”在“丘”和“堂”外有垣称“内宫垣”,其外有“中宫垣”,“两垣正中处皆朝南开门”。《葬律》出土后,我们第一次见到了汉代律法规定的列侯墓园:

    

  1,“重园垣之”的规定,表明列侯墓应存两重墓垣。从西汉帝陵考古资料看,在帝陵、后陵外筑垣墙,四面有门阙,构为内陵园。内陵园外还有一个将帝陵陵园、后陵陵园均囊括其内的大陵园,我称之为“中陵园”,其外则埋葬陪葬墓,组成“外陵园” 。《葬律》的出土,不仅是首次法律层面列侯墓茔规定的发现,且由于列侯仅次于天子、诸侯王,使我们再次认识到,当时天子的陵园至少也应存在内、中之陵垣的“重园垣之”。

    

  2,因《葬律》只提“中垣为门”而未言“内垣”,间接表明列侯墓存在“内垣”或是象征意义上的内垣。由于列侯坟边长13丈,墓茔东西45丈,异穴合葬后在东西45丈南北42丈的空间内,实际就要安置两个边长13丈的列侯及夫人墓。以东西45丈计算,即使列侯及夫人墓连在一起共26丈,则两墓东西外边到墓垣的距离也仅有9.5丈,合21.85米。因此,按《葬律》,在紧邻边长29.9米、面积894平方米、高6.9米的列侯封土外,应存在一圈高2.3米的内垣,其外中垣。


  3,《葬律》规定“中垣为门,外为阙”。既然“外为阙”,则阙应是墓茔的重要组成部分,墓阙计在墓茔之内。这即意味着,中垣之外还应有空间属于墓茔——至少要将墓阙容纳在内。而据文献,中垣之外属墓茔的土地应即为“堧”。《汉书·申屠嘉传》服虔注“堧”谓:“宫外垣余地也”,《史记·五宗世家》注引顾野王云“墙外行马内田”。列侯墓葬的中垣外墓茔土地为墓堧 。当然,如列侯墓发现墓阙,那墓垣应在阙与墓间寻找。如发现墓垣,则墓阙自应在墓垣外探寻。即,列侯墓的墓阙虽在墓垣外,但属于墓茔中。


  4,《葬律》“中垣为门,外为阙,垣四陬为罘罳”的内容可与《汉书·佞幸列传》董贤墓“门阙罘罳甚盛”对读。从二者比较看,董贤墓出现“门阙罘罳”是董贤列侯身份的表现,而其为人所诟者乃规模“甚盛”,并非其不该有“门阙罘罳”。而霍光墓“三出阙”虽是夫人“改光时所自造茔制而侈大之”的内容,但霍光墓建阙却不违制。其所违者乃“三出阙”的形制不能为列侯擅用。即,列侯墓可以有阙,但阙不能“三出”。


  第五,《葬律》规定“祠舍盖,盖地方六丈”,不仅表明列侯墓从西汉早期即已规定应建墓祠,而且“祠舍盖”是边长六丈13.8米,面积190.44平方米的建筑。


  四、祠与寝


  在刘贺墓园内发现的建筑大体可分为四类:一类位于墓葬封土之前墓道口前方的方形或近方形建筑,发掘者定其名为“寝”。其中刘贺墓的“寝”边长约10米,约合汉代4.3丈见方。刘贺墓北M5、西北M6,东北M4前均发现类似建筑,其规格暂未报道。一类在M1和M2之间的前方发掘者定名为“祠堂”的东西长约14、南北宽约10米建筑。一类是位于“寝”“祠堂”东西两侧各三间呈对称分布的被称为“园寺吏舍”的建筑。一类是在北门内的“礼制性建筑” 。


  在传世文献中,列侯墓有祠的记载较多。它有时被称为“祠堂”,如《汉书·霍光传》“发三河卒穿复土,起冢祠堂,置园邑三百家”;有时被称为“祠室”,如《汉书·霍光传》“起三山阙,筑神道,北临昭灵,南出承恩,盛饰祠室”。但从《霍光传》中将祠堂、祠室互见的情况看,在汉代的祠堂和祠室应为一物。


  同样从文献看,墓地建祠堂设施的情况并不仅见于列侯。其中达官者如曾为丞相的张禹在成帝时“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汉书·张禹传》),去世时已无官位的武帝之前的文翁,“终于蜀,吏民为立祠堂,岁时祭祀不绝”(《汉书·循吏传》),而王莽统治时去世已无官位的龚舍就要求“衣周于身,棺周于衣。勿随俗动吾冢,种柏,作祠堂”(《汉书·龚舍传》)。从王莽在降将“仪文降,未出而死”的情况下,“莽求其尸葬之,为起冢、祠室”(《汉书·王莽传》)的情况看,建设祠堂应较为普遍。


  而建设祠堂的风俗,当时甚至流传至边疆地区。如《汉书·匈奴传》载,“单于恐,为贰师立祠室。”通过《葬律》的规定,我们第一次明确知道,早在西汉早期墓地建祠情况已较为普及,且还制度化的成为列侯墓地的标配内容。而从《史记·孔子世家·集解》引《皇览》:“孔子冢……冢前以瓴甓为祠坛,方六尺,与地平。本无祠堂”的记载看,祠堂在墓地中的位置,是居于墓前,为方形建筑。那么列侯祠的情况如何呢?


  《葬律》规定列侯墓“祠舍盖,盖地方六丈”。从“盖方六丈”的规定看,列侯墓祠形制与前引文献所载孔子冢前祠一样同为方形,所差异者,仅列侯祠边长六丈,而孔子祠仅边长六尺。按0.23米为汉一尺计,列侯墓祠边长约合今13.8米左右。此外,从“祠舍盖”看,列侯墓的祠应是具体的建筑,与孔子“冢前以瓴甓为祠坛”的坛的形式不同。即,列侯墓祠是一座位于墓前占地边长13.8米的方形建筑。那么,如按这一标准来观察海昏侯刘贺墓考古资料的话,我认为刘贺墓墓道前的现称为“寝”的方形建筑,实应为祠堂。


  蔡邕《独断》谓“庙以藏主,列昭穆。寝有衣冠、几杖、象生之具”,并谓“古不墓祭,至秦始皇出寝起之于墓侧,汉因而不改。故金陵上称寝殿,有起居衣冠象生之备,皆古寝之意也”。从位于M1东南、M2西南的长方形建筑看,它的位置正与“寝”在“墓侧”的位置相符,而其形制为长方形,与“祠”的方形形制不同,其很可能应与“寝”有关。


  刘贺墓园内的第三类建筑,发掘者判断其是“园寺吏舍”,从目前资料看,此说可从。但位于北门之内的第四类建筑,在更多资料发布前,发掘者定其为“礼制性建筑”的判断尚可存疑。


  过去,在西安凤栖原富平侯张安世墓的发掘中,在主墓东侧约80米发现一边长约19米的建筑基址,发掘者认为“该组建筑从属于以M8为核心的墓园,应为具有墓园祭祀性质的建筑——祠堂” 。同样从前文对汉代墓祠的位置和形制的分析看,该建筑性质是“寝”的可能,要远远超过其为“祠堂”的可能。


  五、刘贺墓园与《葬律》


  刘贺墓墓园呈梯形,南北宽约141~186、东西长约233 ~248米,占地约4.6万平方米。其中刘贺和夫人两座墓占据墓园内的最高亢位置,共用一个东西长约100、南北宽约40米,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的高台。封土高7米,覆斗形,下为坐北朝南的甲字形墓穴,内为400平方米的方形木结构椁室。从这些已报道的刘贺墓数据,我们可看出以下几点:


  首先,刘贺墓封土高7米,恰约合汉三丈,与《葬律》规定吻合。目前虽未报道刘贺墓封土底边长,但从甲字形墓室约400平方米面积看,墓墓室口部边长应约20米左右。封土略大于墓室,基本与《葬律》“坟大方十三丈”的规定吻合。目前未报道刘贺墓的墓口至椁顶深度,但从前两则相符的情况推测,其也大体应符合《葬律》“深渊上六丈”的规定。


  第二,从文献看“茔”指墓地,范围要大于冢。如《史记·孔子世家·集解》引《皇览》曰:“孔子冢去城一里。冢茔百亩,冢南北广十步,东西十三步,高一丈二尺。”而《史记·外戚世家》“高后崩,合葬长陵”《集解》引《关中记》也指出:“高祖陵在西,吕后陵在东。汉帝后同茔,则为合葬,不合陵也。诸陵皆如此。”《汉书·哀帝记》“太皇太后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唐颜师古注指出,“茔,冢域也。”《汉书·楚元王传》“太夫人薨,赐茔”下,颜师古进一步指出:“茔,冢地,谓为界域”。而《汉书·张安世传》“赐茔杜东,将作穿复土,起冢祠堂”下颜师古的注释“茔,冢地也”也基本一致。


  因此据《葬律》,列侯墓茔东西四十五丈,合今103.5米;北南四十二丈,合今96.6米,面积约9998.1平方米,垣高丈2.3米。从刘贺墓园已报道资料看,刘贺墓的墓园园墙北门、东门外有阙,从《葬律》对列侯阙位置的界定知,刘贺墓发现的园墙应即《葬律》所谓“中垣”,为“重垣”的一重园墙。而从墓园数据看,其“南北宽约141~186、东西长约233 ~248米,共占地约4.6万平方米”,周长约为807米,远超《葬律》规定,似为“葬过律”,那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呢?


  从考古资料看,如曹龙曾指出的,汉阳陵M760出土“丙武”印章、M130出土“周应”印章 显示其墓主为列侯,而二墓墓园均小于面积约1.2万平方米的M740墓园。这样,虽二墓墓园规格尚未报道,但据曹龙描述,二墓墓园应可能并不会超过《葬律》规定的一万平方米。这种情况,与《汉书·李广传》载受赐仅二十亩未超《葬律》的情况基本一致。


  但从宣帝时期的富平侯张安世墓园看,其平面长方形的四面有不连通壕沟为界,“南北长159米,东西宽约195米” ,面积约31005平方米,为《葬律》规定的三倍有余。而文献中前述《汉书·佞幸列传》所载的董贤墓“周垣数里”,也明显超过《葬律》列侯墓园周长不及一里的规定数倍,同样“过律”。


  过去,我们对张安世墓、董贤墓园过大的认识,往往从天子特赐出发进行解释。如据《汉书·张安世传》,张安世去世后“天子赠印绶,送以轻车介士,谥曰敬侯。赐茔杜东,将作穿复土,起冢祠堂”,因此认为其墓茔大自与天子赐有关。而如前所述,董贤得天子爱幸,其规格超制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我们曾认为,虽《葬律》规定列侯墓茔的基本规格,但若天子特赐,墓茔自会可能“过律”。但刘贺墓的发现,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


  从海昏侯刘贺墓看,其墓园规格不仅超《葬律》规定,更超过富平侯张安世墓园。但据《汉书·武五子传》等文献,从天子之位被废的刘贺,臣下建议“请徙王贺汉中房陵县”被太后制止,“诏归贺昌邑,赐汤沐邑二千户” ,在被褫夺爵位后,他在昌邑以二千户的“汤沐邑”生活了一段时间。直到元康二年(前64),山阳太守张敞“谨备盗贼”名义监控刘贺的报告“条奏贺居处,著其废亡之效”,才使宣帝确定“贺不足忌”,于次年下诏“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食邑四千户”。但封侯时大臣提出的贺“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的建议被宣帝采纳 ,从此刘贺不仅不能回京朝觐天子,更不能拜祭宗庙,成为一不完整列侯。此后,宣帝对他的监控一直持续。几年后扬州刺史柯上书“贺与故太守卒史孙万世交通”,“有司案验,请逮捕。制曰:削户三千” 。在神爵三年(前59年)刘贺去世后 ,豫章太守廖即建议海昏侯除国,大臣“皆以为不宜为立嗣,国除” 。


  因此,从刘贺经历看,他生前一直被宣帝严密监控,去世前的海昏侯国更仅余千户,死后又遭除国 。故而在这种情况下,刘贺墓园不仅超《葬律》数倍、更超张安世墓园的情况,就再难以用天子特赐来进行解释——文献中对刘贺仅有除国之记而无赏赐之举。那么,如允许推测的话,刘贺墓园规格甚大的情况似在表明,到西汉中后期时列侯墓园大小的法律规定应已有较大变化。即,西汉早期规定的列侯墓茔大小,到此时发生变化——此时的《葬律》对此另有规定。如是,在刘贺之前去世的张安世墓园超睡虎地《葬律》的情况就可能并不过律,之后董贤墓园“周垣数里”同样超睡虎地《葬律》列侯墓园规定数倍的情况,也与“过律”关系较小——得天子爱幸董贤墓园的规格,与刘贺墓园相比可能并不会大了多少。


  也就是说,从刘贺墓的发现看,睡虎地M77所出《葬律》的确是西汉早期产物,到西汉中晚期当汉王朝的财政、实力有较大发展后,新的丧葬规定已应运而生。这就如同在汉初“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的贫困状态,到武帝时已经“众庶街巷有马,仟伯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的巨变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热切期待着与刘贺墓时代更贴近的西汉中后期《葬律》的早日发现——要是能在刘贺墓的出土简牍中有类似的内容,那该是多么美好的事情。


(本文电子版由作者提供 作者: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原文刊于:《南方文物》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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