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1年7月到大连某电力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履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电力公司实行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倒班制度,每月上10个班次。 公司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资格,且为张某提供了休息必要的床铺及其它生活所用设施,除节假日外每日为值班人员供应三餐。 张某负责守卫的区域配备有守卫犬和公安联网的报警设备,电力公司允许张某夜间值班时睡觉或休息。 《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232号)中规定对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