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两类问题是招标文件编制雷区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7-03-01

两类问题是招标文件编制雷区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7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391号-第397号),分别对7个投诉举报的政府采购项目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两个涉及供应商资格资质项目的处理引发业界关注,并为今后各方处理和应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在财政部对这7个项目作出的处理意见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两个项目,突出反映了实践中供应商资格资质设置不当和不合法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雷区一:计算机集成资质设为门槛

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中,将“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而这个资质早在2014年就被国务院取消,因此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项目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雷区二: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资质

对于适合中小企业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能设定注册资本金、利润等方面的条件。但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具有“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了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这两个判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更好地把握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也为供应商日后的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