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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昵称40737680 2017-03-01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答:

事实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范调整的用工关系。临时性、短暂性的用工以及个人雇佣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为:1、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2、劳动者所从一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3、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均适用于劳动者;4、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报酬。符合上述特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为劳动者。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从属性是考量是否属于实际用工以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从属性可以通过某些特定的形式外化,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直接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则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另外,车辆挂靠中,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单位,并以单位名以对名经营时,购车人雇佣的司机在工作过程中伤亡的,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并按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范认定工伤。

 

★相关法律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12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年4月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笔者:侯青峰。微信公众号:上海劳动者之友,搜索关注可查找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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