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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虚开企业一般具有哪些风险特征?稽查人员谈如何打击虚开违法行为

 遥想呼应 2017-03-01

  虚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连带产生的虚列成本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活动,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危害巨大。打击虚开违法行为刻不容缓!当前虚开违法活动呈现出何种动向,虚开企业一般具有哪些风险特征,如何提高识别打击虚开企业的效率,本期刊发一组稿件,对此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锁定虚开:构建大跨度全链条核查机制

  福建省国税局副局长 林国镜


  针对当前虚开违法呈现个别行业多发,利用信息比对盲点变造发票品目虚开虚抵等动向,税务机关应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堵塞制度漏洞、完善软件功能,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疑点业务全链条核查机制,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实现有效防范和打击。


  虚开骗税呈现三种新动向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防虚打骗”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16年,为打击虚开违法,福建省国税局稽查部门共检查企业643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3.5万份,价税合计58.17亿元,累计挽回税款损失1.08亿元。


  回顾近期福建省虚开案件的查办和破获过程,归纳犯罪分子违法手段,稽查部门发现,在税警联合“严打”之下,不法分子虚开违法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呈现出三种新动向。


  动向一:利用虚假黄金交易虚开骗税


  违法分子利用黄金体积小、易于交割的特点,通过货票分流的方式达到虚开骗税目的。此类案件违法分子一般为团伙作案,作案团伙注册并操控多家公司,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后,直接转卖给会员单位下属黄金冶炼厂,违法分子乘机套取增值税进项发票,随后通过关联企业层层伪装,变造发票开具名录,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验证的时间差、地域差,大肆虚开虚抵、骗取出口退税,达到目的后立即注销企业走逃。


  动向二:故意欠税争取骗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48号文件下发后,随着税务机关加大打击力度,虚开、骗税违法势头有所遏制,但违法分子随后有了新的违法应对手段。其利用税务机关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和涉税问题核查的制度特点,通过寻找时间差、利用地域差别等方式,采取故意欠税的方法来获取骗税时间。


  从已查破案件中发现,这类违法其虚开骗税链条为:第一环节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第二环节的外省商贸企业认证并虚开给第三环节异地外贸企业后,在当月底恶意强行缺联作废已开出发票。第二环节的外省商贸企业若因发票信息比对异常、纳税申报等问题被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时,由兼职会计出面“积极”配合,拖延时间,转移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力,为第三环节的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赢取时间。第三环节的外贸企业配齐单证骗税得手后,第一环节、第二环节的同谋企业便迅速走逃。


  动向三:利用信息比对“盲区”变造票据


  从近期福建省国税局查处的虚开案件来看,利用信息比对“盲区”虚开发票,已成为违法分子惯用手段。除以往采用的“变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虚开”和“虚报农产品进项税额虚开”两种手法外,不法分子目光已盯上了运行不久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软件。


  福建省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近期有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在开票时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发票信息比对形成“盲区”,不法分子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


  建立疑点购销全链条核查机制


  针对虚开、骗税等违法活动的违法特点和动向,结合稽查部门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通过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和疑点业务快反制度,实现发票违法的“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可有效遏制虚开违法活动的发生。


  1.加强涉票信息监控


  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的不足,尽快完善相关功能。其一,加强对发票清单信息管理。对纳税人发票清单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商品名称等予以监控,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清单行次进行限制,明确不得小于发票票面行次,以便税务机关准确采集发票票面信息。其二,加强对跨区域违规开票行为监控。加强纳税人在线开具发票MAC地址(网络设备物理地址)和上传开票数据IP地址信息采集,并对“IP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或“同一IP地址传输多户纳税人开票数据”特征的纳税人实施监控,以尽早识别虚开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


  此外,在规范财务软件技术标准、实现发票原始凭证电子化基础上,税务机关应依托完整统一的发票信息库和办税平台,建立电子发票信息自动推送制度。根据受票单位(企业)需求,实现发票信息清分、比对和自动推送,便于受票单位(企业)接收真实发票信息,防范虚开犯罪。


  2.建立疑点业务核查快反机制


  构建企业购销业务全链条分析反应机制。在一定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企业购销信息全链条扫描制度,针对上月进销项金额明显不匹配企业,每月首日的零点实行购销业务全链条信息扫描,对流向出口企业的疑点企业进项税额暂缓其退税业务办理,待全链条核实后再确定是否退税。


  与海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及协查机制。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未将海关完税凭证的文字信息纳入采集范围,因此税务机关对于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无法实时进行进销项比对,也不能自动提取报关地和销售地的字段信息,对虚开违法行为识别和分析造成不便。为此,税务机关应与海关对口部门建立数据交流和协查机制,以便在发现虚开疑点时,及时取得协查回函证据。


  3.完善发票管理及报销制度


  目前,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多项法规中,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发票的统一、规范管理。因此,应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整合相关发票法规和文件,根据发票管理现时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法规,并同时在法规中明确,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可填写质检编码)或身份证号,以方便税务机关归集、分析发票信息,强化发票风险管控。


  应在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规定中配套建立发票报销前的查询比对制度。建议财政部出台政策,在会计核算制度中明确,到达一定限额的发票(如5000元以上)在财务处理时必须先行核验发票真伪、业务真伪后再予入账。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故意获得假发票入账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并追责。


  此外,针对“黄金票”虚开违法多发的情况,应完善黄金回收管理制度。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联合黄金销售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调研,完善黄金回收政策规定。尤其是明确标准黄金和二手黄金首饰收购的区别,尽快堵塞由于黄金冶炼厂不规范收购黄金,导致“黄金票”虚开骗税违法多发的管理漏洞。


信息监控:解码虚开的数字钥匙


  广西国税局稽查局 覃木荣


  案件查办经验表明,虚开违法在登记信息、发票开具数据、纳税申报信息等方面,均有其风险特征,税务人员掌握这些特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分析监控,可及时识别和防范虚开违法活动。


  案件:


  2015年底,广西南宁市税务机关以数据分析疑点为线索,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新办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人,收缴作案用他人身份证86张,公章64枚,以及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


  经查,自201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在南宁新办登记注册39户企业,其中15户企业在无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61份,开票金额合计10.19亿元,受票企业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714户企业。目前,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已终结,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


  虚开企业信息具有一定风险特征


  上述案件得以迅速查办,与税务机关及时识别企业虚开违法活动直接相关。税务机关查办虚开案件的经验表明,虚开违法企业具有一定的涉税信息风险特征,通过对其整理、分析,进而构建防范和打击的数据指标和模型,有助于为防范和打击虚开违法创造条件。


  1.纳税人登记信息的风险特征


  一址多企,证实不符。一般为多家企业集中租赁某写字楼或某住宅小区同一房屋内,并且注册成立后不久即搬离。


  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大多为外省人员。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注册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无需法定代表人现场身份信息核实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注册企业。


  多家企业聘请同一人担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者由同一中介公司代理企业记账和领购发票。


  2.开票及抵扣信息的风险特征


  共用网络,集中开票。虚开团伙从事虚开业务时另有窝点,往往是将多家企业的开票设备聚集在一起,共用一个网络(手机热点)进行多人在线集中开票。


  开票时间短,开票量大。虚开企业往往在注册成立当月或次月即大量领票虚开,月开票金额均是按其领票数量顶额开具。一般其开票金额及领票量逐月增加,部分企业开票金额会出现陡增现象。此外,虚开行为涉及商品特征,进项发票多集中在易发生“票货分离”的终端消费品行业,如建材五金、水泥、煤炭、黄金等。


  3.纳税申报数据的风险特征


  违法虚开企业为了达到领购发票目的,也会进行纳税申报,但一般税负率极低,实际缴纳税款极少。此外,违法企业常会采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上“做手脚”的方式,达到无需进项抵扣,既能开出销项发票,又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如开票后待受票方完成抵扣后,将发票作废,申报表反映为零申报。


  运用信息技术强化风险监控


  在了解掌握虚开违法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成果,在税务登记、发票领用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加强管理,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可有效防范和识别虚开违法行为。


  1.登记环节实施身份验证


  针对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委托中介代办设立企业、代办涉税事务的特点,税务机关在不额外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基础上,可在办理企业税务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业务时,加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验证力度,做到人与证相符,并拍照留档备查,以堵塞违法分子冒用他人证件设立企业,以及“买壳虚开”的空间。


  2.加强发票领购环节监控


  在新办企业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严格核验经办人员身份信息,并拍照留档备查。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的发票领用功能,在设置上应适当延长经办人拍照留档时间,以便更多留存发票领用关键人员数据信息备查。此外,税务机关在“提档”改变企业领购发票的数量、最高开票限额时,应结合数据分析监控结果谨慎进行,必要时应派员实地查验企业。


  3.强化风险数据分析


  税务机关应围绕上述虚开违法的涉税风险特征,设定相关数据分析指标、构建数据分析模型。如领票量和开票量同比剧增指标、进销商品种类金额背离度指标、企业注册地址及核心管理人员的同一性指标、敏感商品特征指标等,以此提高疑点数据识别能力。


  同时,应完善风险发现、提示、推送和应对机制。以追求工作效率为目标,适当减少风险推送的审批环节,通过推行信息推送电子化,完善推送数据接收、反馈工作制度,提升虚开风险应对反应能力。


  4.现场查验


  对经后台数据监控初步发现疑点的企业,应通过现场查验的方法进行,对风险进一步确认或排除。生产企业涉嫌虚开侧重于查看生产能力。商贸企业主要应“三看”,一看资金账务处理,查看其是否存在通过“其他应付(收)款”账户进行资金走账,以及有“现金”或“应付账款”作挂账处理的情况;二看资金流水,查验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即进即出”和回流的操作特征;三看疑点企业是否存在“一址多企”和证、实不符等风险特征,如确认嫌疑较大,应迅速启动风险应对机制。



追根溯源:依靠数据技术破案


  广东省国税局稽查局 谭泽湘


  在虚开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强强联手,以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工具,从繁杂的企业信息中,寻找线索和突破口,提高办案效率。


  案件:


  近期,广东省A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H物流公司立案稽查,查明H公司对外虚开的违法事实,以竺某为首的6人虚开团伙落入法网。


  税务人员发现,H公司成立后自第4月起开票量剧增,并存在进项抵扣凭证异常问题,嫌疑巨大。该局稽查部门迅速立案,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调查。办案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企业票流、资金流,派多组人员赴深圳等地外调取证。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技侦、网侦手段,实时监控该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向、人员通信往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活动踪迹。


  经查,犯罪嫌疑人竺某等6人结成团伙,收购控制多家“空壳”公司,向5个省市的400余家道路运输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0余份,涉案金额达8.56亿元,税额1.23亿元。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针对当前虚开违法呈现出的分工专业化、作案团伙化、手法智能化的特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从涉案企业票流、信息流、业务流中寻找线索和突破口,并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以提高虚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打击效能。


  大数据技术助力案件查办


  准确定位虚开企业和问题发票是虚开违法案件查办的重点之一。税务机关应通过开发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软件,整合征管数据、发票系统升级版数据、企业申报信息等数据,构建虚开虚抵的涉税“风险分析数据池”,利用信息技术对发票数据的地域流向、行业流向等开展多维度分析,通过定位异常经营信息,筛查“问题发票”数据,定位虚开疑点企业。


  在虚开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帮助办案人员理清案件头绪,寻找线索,摸清违法人员的业务链条和关系,为取证指明方向。不法分子从事虚开违法活动,资金链是其“业务”的重要环节,稽查实践中,查证众多账户间的“资金回流”是关键环节,也是取证难点。


  利用大数据可视化认知分析系统,稽查人员可对来自不同银行的资金数据进行关系建模、构建所有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总图,以重点嫌疑账户为起点进行扩展分析,找到重要资金来源和去向的所有账户与路径,为下一步资金流核实取证奠定基础。此外,根据涉案对象和相关人员的网银交易痕迹、身份信息、银行记录,稽查人员通过在电脑上构建群体网络拼图,通过人机交互综合研判涉案群体的关系紧密度和活跃度,有助于确定虚开团伙幕后操纵者、业务执行者的关系链条和违法活动流程。


  强化警税协作,提高办案效率


  当前,虚开违法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隐蔽化、范围广泛化、人员团伙化等特点,仅靠税务机关一己之力,已无法达到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目的。为此,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根据新形势下违法特点,构建更为紧密的警税协作模式,提升虚开等涉税违法活动的打击效率。


  应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司法认定案件的各类标准。明确警方提前介入案件标准、涉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标准、行政定虚(骗)的证明标准、司法定虚(骗)的证据规格等,同时税警双方应在各自系统内公布指导应用案例,以使案件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何时介入、案件何时移送等均有据可依,程序清晰。


  以公安驻税务联络办公室制度建立为契机,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在税警信息共享交流、快速立案、协作调查和联合取证等方面下功夫,根据虚开等涉税违法活动呈现出的最新特点和动向,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监控等方面的长处,以及税务机关熟悉企业经营、强于涉税数据分析采集等方面优势,探索建立税警联合查案、优势互补、快速反应的办案新模式。


  此外,应推动加强税警联合培训工作,使税务稽查人员熟悉了解警务工作流程、调查方式和司法标准,同时使公安经侦干警掌握一定的涉税知识和行政认定标准,特别是营改增后的税收新政策、企业违法新动态及作案新手段,税警双方在此基础上,共同研究案件查办的新方法和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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