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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案例】滕州国税局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虚开发票1.6亿元

 第①村 2014-12-17

【周三 · 案例】滕州国税局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虚开发票1.6亿元

2014-12-17 中国税务报


  因为一起协查案件,4家具有疑点的公司及其实际操控人李某进入了稽查人员视线。在李某拒不配合检查,取证遇阻,以及联合调查组赴东北两省取证无果的情况下,稽查人员转换思路,通过核查李某操控企业的资金流和重要经营关系人,使案件查办获得了突破。


  近期,山东省滕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利用外省发票协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经过内查外调,成功查处一起虚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控制4家公司,在3年时间里,通过伪造资金流、伪造购销合同、买卖发票等手段,涉嫌向多省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1.6亿多元,涉及税额达2780万元。目前,滕州市国税局已向相关省市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接受虚开发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正追缴企业虚抵税款。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范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抓捕中。


协查会审疑点浮现

  

  2013年9月,滕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召开某省发票虚开案件协查审理会议。稽查人员在梳理案件协查线索时发现,几个检查小组负责调查的4家公司都与李某有关系。稽查人员分析梳理李某社会关系及4家公司信息后发现,这4家公司的负责人均与李某有关。其中,H煤业公司和Y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自己;S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之妻;X物资公司的负责人则为李某的妻妹。

  这4家公司均为某省虚开发票案件的涉案协查企业。其中,H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涉案发票共10份,涉及税款164万元;X物资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发票1份,涉及税款16万元;Y物资公司取得涉案发票44份,涉及税款182万元;S贸易公司取得涉案发票135份,涉及税款1038.98万元。

  4家企业均或多或少接受虚开发票,并且几家企业都与李某有关,这一反常现象引起滕州市国税局稽查局高度重视。

  稽查人员认为,种种迹象显示,李某及相关的4家企业具有接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李某及4家公司实施稽查,同时提请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提前介入,查找违法证据。


涉案企业查证遇阻

  

  税警联合专案组成立后,迅速对李某及其相关的4家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查,4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主要来自吉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等省份,对外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受票人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地企业,有小部分发票受票人为山东济宁企业,4家公司对外开出发票的货物名称均为煤炭、焦炭。为逃避税务机关监管,4家公司之间经常通过相互开具发票的方式平衡税负,以避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此外,调查结果显示,S贸易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注销,Y物资公司也已于2013年6月28日注销。

  专案组对李某进行了调查问询,李某对稽查人员表示,其经营的企业均有真实煤炭交易行为,企业主要通过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范某联系内蒙古及东北地区煤炭货源,日常经营中煤炭供应、货款结算及发票开具均为范某经手。在问询过程中,李某极力否认其公司存在买卖发票行为。

  但稽查人员在对其管理的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账面没有任何与煤炭经营相关的仓储、运输、装卸和水电费用记录。李某除拒不提供企业货场的面积及详细地址外,对于企业供销合同、磅单、煤质化验单等物流单据,也坚称因保管不善已丢失,并狡辩称企业没有运输费用是因为交易中不承担购销运费。

  由于李某拒不配合检查,检查人员一时无法获得充分证据,再加上税警联合调查组北上吉林、辽宁两省外调也没有找到有力证据,案件稽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外围调查获得突破

  

  2014年7月22日,滕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辽宁省抚顺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案件协查函。来函称,抚顺D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对滕州市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开出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税额为51万元。专案组经过分析后,决定通过外围调查寻找案件突破口。稽查人员兵分两路开展调查:一路着手调查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资金流;另外一路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寻找案件关键人范某。

  负责两公司资金流调查的专案组人员,采取实地检查与发函协查两种方式,对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账面记载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进行查证。据查,山东省济宁市的受票企业对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账目中记载的业务均未付款,并且该企业账簿中也没有H公司和X公司提供货物的记录。同时,出票银行提供的原始汇票信息显示: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所有开出的汇票,均与其声称的购销业务及发票关联企业无关。至此,稽查人员掌握了H煤业公司和X物资公司涉嫌伪造资金流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并未从事煤炭购销业务。

  与此同时,另一路赴内蒙古外调的稽查人员也有重大收获。税警联合调查组到达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后,在当地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找到了涉案人员范某,对其进行了税法教育,晓以利害,要求他积极配合检查工作。2014年10月,范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据范某交代,在与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他只负责办事,由他的“上线”负责与李某联系。每次交易时,李某与范某“上线”说好发票需求量和交易价格后,由范某负责到京与李某联系交接增值税发票事宜,李某使用现金或用个人银行卡向范某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范某支付购票费用。至此,联合调查组获得了李某及其操控的H煤业公司、X物资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确凿证据。

  经查,李某控制的4家公司先后于2010年6月——2013年7月的3年期间,采取伪造资金流、伪造购销合同、买卖发票等手段,涉嫌向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及山东济宁等多个省市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1.6亿多元,涉及税额2780万元。目前,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李某、范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抓捕中。


作者:贠相忠 秦建军 张建平 张琳琳 刘为民


税案评析


揭穿发票违法新把戏


  本案中,稽查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采取了三个有力措施:一是充分利用征管系统的信息功能,通过还原已注销企业的经营信息,掌握了涉案多家企业财务数据;二是目光聚焦企业资金流,通过派员协查、发函协查等方式,查证银行承兑汇票,确认涉案企业资金流虚假;三是联合公安机关,通过内查外调等多种方式,取得了涉案企业虚构业务的证据,最终使案件查办获得突破。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呈现出新特点:一是涉案人员通晓税收法律法规,违法分子一人控制多家公司,通过伪造资金流,虚构业务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管,使违法活动更具隐蔽性;二是违法企业注册存续时间短,从事违法活动后很快注销,加大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难度。

  本案警示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特别加强对异地商品交易的合理性分析。对企业大宗货物的购销业务,要核实交易真实性,重点加强费用、利润等数据的分析。此外,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向,结合企业经营活动和业务信息,加强评估分析和稽查工作,以防范不法分子通过虚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非法牟利,给国家造成损失。


点评人:杜向辉,枣庄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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