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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国税侦破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刘刘4615 2014-07-18

       一封协查函,将辽宁省盘锦市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方某拉入税务稽查的视线。因为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不仅要补缴10余万元税款,另缴滞纳金以及10余万元罚款,而且还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日前,辽宁省盘锦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由A市国税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一并收到的还有一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根据这些线索,盘锦市国税局稽查局迅速行动,在短时间内就控制并查清了涉案企业故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事实,追回了相关税款。

  协查函牵出接受虚开发票户
  协查函点明,已经证实A市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给盘锦市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7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考虑到可能事关重大,盘锦市国税局稽查局迅速立案,并函请盘锦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调查。

  警方很快就派来了业务骨干。税警两部门立即成立联合检查组。通过登录CTAIS查询,检查组了解到,盘锦这家涉案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主要从事五金电料、装潢材料等商品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为付某,实际经营负责人则是方某。

  分析相关情况后,检查组拟定了检查方案。

  突击检查证实协查函点明信息
  次日上午,联合检查组突然进入盘锦市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看到税警突然联合到访,该公司工作人员都露出惊讶的神情。检查组顺利地控制了该公司相关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各类资质资料以及相关年度的账、证、表等财务资料。

  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检查组证实,这家公司在2013年2月~4月期间,的确从A市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7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为镀锌铜排等一系列物资,税额总计103983.32元,价税总计715650元。

  税警联合从银行卡获得突破
  接下来,检查组按照法律程序对盘锦市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方某进行询问。

  询问开始,方某显得很镇静。他说企业的各项经营都真实、合法,从来没有虚开过发票,也没有取得过虚开发票。

  “能说一下你们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吗?”听到检查人员这个问题,方某一下子神色紧张起来。检查人员立即断定,问题的突破口应该就在企业的资金流上。于是,检查人员要求方某提供有关企业资金往来的银行卡。


  这时,方某的额头已经开始冒汗。他下意识地用手抹了一下额头,手在落下时按了按上衣兜。这个举动没有逃过检查人员的眼睛。

  “你的衣兜里装有什么?”检查人员说。方某手颤抖着从上衣兜里掏出一个钱包,拿出了两张银行卡。公安人员立即拿着这两张银行卡赶到银行,依法进行了查询,对相关资金往来证据进行了固定处理。

  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发票60余万元
  至此,方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代了自己通过取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全部事实。

  据方某供述,自己经营的公司与A市某铜业有限公司是业务合作伙伴,公司经常从后者购进镀锌铜排等商品。在贸易往来中,方某结识了该铜业公司的李某。李某曾向方某透露,可以弄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方某的公司在购进部分商品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进项票抵扣税款,就会增加不少税收负担。为平衡税负,方某在2012年12月向李某提出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李某很爽快地答应了。二人商定,事成后,方某按票面价税合计的9.5%向李某支付开票费。

  于是,2013年1月末,李某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方某的公司非法提供了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3333.34元,税额71966.66元,价税合计495300元。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为镀锌铜排,发票以快递方式寄给了方某。李某告知方某,要按发票上列名的销货单位及账号汇款,收款方扣除开票费后,会将余款转回。

  方某收到发票后,按照李某的要求,通过网银往发票上的销货单位电子转账495300元。之后,李某的确将扣除开票费后的余款通过网银汇回到了方某的个人信用卡上。

  2013年3月,方某和李某运用同样手段,从同一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组,金额188333.34元,税额32016.66元,价税合计220350元,商品名称仍为镀锌铜排。

  方某的公司将上述7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3年2月和4月进行了认证抵扣。

  经过进一步核实,盘锦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盘锦市某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理:补缴增值税10.4万元,并处1倍罚款,另加收滞纳金。

  目前,相关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入库。另外,公安机关已对方某故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查处,方某已被刑拘,将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问题——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 <张伟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 <刘天永>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刘忠月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与善意接受虚开票规则的协调 <赵国庆>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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