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业委会治理架构

 CMlzf 2017-03-03

  近几年全国都在如火如荼地成立业委会,从各地各小区成立的业委会来看,每个小区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各自不同的治理架构;但从小区运营效果来看,各不相同。
  有的业委会从成立以来一直非常团结、运营良好,有的业委会成立后,内部分派别、难以推动工作,有的业委会集体辞职,也有个别业委会被告存在贪污,更有的业委会被业主指责与物业公司搞一块;
  甚至有很多小区因为都想争权干脆连业主大会筹备组都成立不了或运营不下去等等。
  以上情形,笔者认为:一个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采用什么样的治理架构,这才是具有深远影响意义的。
  小区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主体一般至少会保持四五年不变,有的达十年以上不会有大的变动,所以业主大会酝酿的最初阶段就应该对小区架构的慎重选择很有必要,在此我对小区的治理架构进行如下分析。
  一、据我了解,从大的层面看,目前有几下几种治理架构模式: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模式。
  政府文件一般仅提供了此模式,这也是很多小区成立业委会后的治理架构模式。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然后业主委员会内部产生业委会主任。
  而政府文件对于是否有候选补委员、可以有几个候补委员,都未明确规定,所以此种模式下,有的业委会有候补委员,有的没有。
  模式特点此为通用模式,操作上较其他模式简单,但在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之间缺少中间力量,所以,在重要决策面前,可能缺乏助手,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也不好真正落实。
  这种模式下业主委员会的透明性和委员的廉洁自律完全依靠委员们的自觉性,对委员来说还存在“选上不容易,选下也很难”。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模式。
  这种模式比前述模式多了一个监督委员会(或叫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也有多种,有些是在选举业委会成员时同时选出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些是业委会候选人中落选成员作为监督委员会成员,也有的是直接由筹备组转变为监督委员会成员。
  模式特点:有监督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操作,增加了业主委员会的透明性。
  但在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结构上也缺乏一定的规范。
  实际运作中,监督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可能做到一条心,共同努力把小区搞好,但也很可能存在监督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意见不一致、致使工作难以推动的情况。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监督委员会”模式。
  本人所在小区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业主代表大会和监督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由各栋(或单元)产生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再由业主代表大会产生监督委员会成员。
  模式特点:机构相对较多,操作起来稍复杂,但相对来说综合考虑了各方的权力和互相的制约,把权力进行了相应的分散。详见后。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模式。
  与上述模式差不多,只是没有监督委员会。
  模式特点:在一定意义上,业主代表大会包含了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对业委会起到了帮助和支持的作用,但由于业主代表人数较多,监督的细节可能不如人数少的监督委员会到位。
  (五)纯业主代表大会模式。
  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业主大会,产生其他机构。
  模式特点:由于参与多数业主范围相对较小,在操作层面相对容易,但选举或表决结果的效力不如业主大会的效力强,更容易遭到业主的质疑。
  二、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第三种模式。
  暂称作:业主大会体系下的“三会制衡”模式,我们小区业委会成立了一年,运营状况良好。
  先看我们议事规则中的附图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我逐一介绍一下此模式架构下各机构的产生及其职能
  1、筹备组:由符合条件的报名人互推产生;
  筹备组负责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制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核和组织选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等。
  2、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的会议机构
  3、业主委员会:其成员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执行监督物业公司、对外沟通和对内协调职能。
  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7名正式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任期5年。
  (由于一届业委会期限较长,中间很可能有委员退出,如无候补委员就需召开业主大会增补,非常麻烦,所以足够的候补委员非常有必要!)
  4、业主代表大会:其成员由各栋(单元)产生,51个业主代表,基本原则是24-36户配备一个业主代表,任期4年,业主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①对小区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过半数)
  ②能罢免或更换业委会委员(过2/3)、能推翻业委会和监委会的决定(过2/3)
  ③还能产生和罢免监委会(过半数)
  业主代表大会的表决效力高于业委会、低于业主大会,同时也可以监督业主委员会。
  设立业主大会,又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其主要目的是考虑业主大会不常开,期间有很多决策也是比较重大,业委会不宜或不敢擅自决策的事项,就由业委会提出业主代表大会决策,也包括不便于业委会自己决策的业委会成员的薪酬、补贴和经费项目办法等事项。
  设立业主代表大会,能增加较重大决策的可操作性,经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策既能增强决策落实的力度,又能化解业委会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业委会的作用。
  5、监督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共5名,主要职责是监督业主委员会,有知情权和公示权,任期6年,其中3人为固定委员,2人为流动委员,首届均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后流动委员每年流动一次,从愿意加入监督委员会的业主代表中抽签产生。
  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都比业委员成员容易,委员中还有两名流动委员,目的是什么?
  一是让监督成员不会固化,不容易被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买通;
  二是让更多的业主有参与小区具体事务的机会。
  6、临时监督委员会:由筹备组决定,人员和结构上可筹备组完全一致,为什么要设定这么一个机构?
  主要是考虑,筹备组在首次选出业委会成员后就解散,如果业主代表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能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选出,后续需要一个机构来主持产生业主代表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且该主持机构不宜由业主委员会来担任,因为业主代表和监督委员会成员都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以上所介绍的就是业主大会体系下的“三会制衡”模式。
  综上,此模式的基本特点:
  (1)分权:在“业主大会-业委会”模式中,表面上重大的权力都在业主大会上,但由于业委会是提出和执行机构,真正的主导权在业委会,业委会的权力相对较大,但在操作上不容易被监督到位,有了业主代表大会和监督委员会,就相当于一部分权力被划分至业主代表和监督委员会,部分权力被分走的同时,责任也相应分走。
    (2)灵活:此架构下任何一个位置都能上能下,业委会成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但如果仍由全体业主才能罢免,就可能难以下来,因为业委会肯定不愿意召开业主大会罢免自己,所以由业主代表大会就可罢免业委会,并且召开起来也容易,监督委员会也可由业主代表大会更换和罢免,业主代表可由所在栋的业主更换和罢免。
    (3)互相拱卫:业委会是此模式下的核心,对外直接与物业公司、政府部门联系,对内为小区业主服务,并得到业主代表大会的支撑,监督委员会虽然履行监督,但要希望帮助业委会的良性运作,否则监督委员会也容易受到业主的压力与指责。
   (4)互相监督:这一点很好理解,业委会和监委会互相监督,同时又都受业主代表的监督,业主代表受到业主的监督。
   (5)互相补充:业主委员会对小区事务有主导权,监督委员会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的补充,当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时,甚至多数委员辞职,监督委员会可以临时接手并组织补选,保持小区整体架构的稳定和平稳过渡,同样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规或退出时,业主委员会可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及时改选。
   由于个人水平有限,并且每个地区和小区的情况也不一样,以上内容仅参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