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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突发?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也没那么不堪|律师视点 126

 半刀博客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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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解二补充规定+答记者问

重磅?突发?有么有被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修改的消息刷屏了?

我们先来看一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原来是怎么说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这么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通俗点解释,婚姻法解释二24条的意思就是说,夫妻双方自从领了结婚证后,即使夫或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举债,如果债权人起诉这对夫妻的话,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债权人和举债的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2)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并且这个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否则,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还。

由此可知,婚姻法解释二24条基本上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对待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人都可以把夫妻双方都起诉了,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然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这对夫妻双方了,除非这对夫妻能够证明前文所说的两个条件之一,否则就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很显然,夫妻要举证证明这两个条件,很难很难很难。

也正是因为如此,婚姻法解释二自2003年实施以来,针对24条的批评就非常之多,网上要求修改甚至删除该条款的声音从来没有停止过,互联网上甚至还出现了要求修改24条的“联盟”“组织”。

然而,尽管如此,直到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施行时,24条仍然没有被修改,直到14年以后的2017年,也就是前天,最高法院仍然没有直接修改或者删除24条,只是在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内容,这两款分别是: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有关24条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观点从没有变化过,这一次对于24条的修改,仅仅是在原来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除外的规定,明确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排除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外,仅此而已。最高法院并没有改变24条从保护债权人角度立方的基本逻辑。这小小的修改,远远谈不上“重磅”、“突发”,仅仅是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个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除外规定明确而已。

笔者在几年前代理了两个与婚姻法解释24条有关的案件,在代理这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对24条与整个婚姻法体系的逻辑关系有一些浅薄的理解。

第一个案件案情是: 

 

男方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男方作为债务担保人,到期后未能还款后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决男方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提出执行申请并拍卖了男方名下的房产。笔者代表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所拍卖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拍卖款中的一半应属女方所有。一审法院以婚姻法解释二24条为理由判决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女方的请求,拍卖款中的一半属女方所有。该案发生在2011年。

 

第二个案件案情是:

 

男方因为生意需要,对外借款,到期未还,笔者代表债权人起诉男方,同时也依据婚姻法解释二24条起诉了女方,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最终法院以男女双方长期分居、男方所借钱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符合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为由,驳回了债权人对女方的诉讼请求,该案发生在2012年。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24条,基层法院同样能够很好地运用24条在整个婚姻法体系中的逻辑,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必然造成24条被滥用的情况。

实际上在2014年,江苏高院就此问题曾向最高法院民一庭作了一个《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最高院民一庭作出函复,基本内容是: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批复,再结合婚姻法41条及婚姻法解释24条,实际上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的逻辑:

婚姻法41条是这么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婚姻法41条规定可知,夫妻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问题就在于什么才是共同债务呢?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很显然,从债务性质方面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基于婚姻法的逻辑,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内部如何承担的内部关系;二是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求偿时形成的外部法律关系。

内部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谁举张谁举证,夫妻一方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外部关系,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以债务形成时间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否定责任承担的,需举证证明24条的两个条件。

也就是说,对某一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根据婚姻法41条从债务的性质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断,如果某一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首先排除了配偶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适用,也就排除了24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只有当无法就此标准进行判断时,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此时配偶一方要排除自己的还款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前面提到的两个条件之一。

再结合24条增加的两个条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虚构的债务并非真实发生,虚构的债务不是债务,当然也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显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婚姻法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由此可知,婚姻法解释24条其实也并没有那么不堪,修正后增加了两款条文,而关于24条的争议,如同其他存有不同观点的法律适用问题般,可能还得继续争议下去。

       

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答复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核校:焦文 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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