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公报历年类案要旨系列⑥:服务合同纠纷要旨5条

 刘锡春律师 2017-03-03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汇编(1985 - 2015年)》丛书中有关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要旨,希望为广大法官、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学习、研究《公报》案例提供便携有效的帮助和支持。近期,小编还将陆续推送该套丛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0年来所刊载的其他热点类案的裁判要旨,欢迎持续关注本公号。


1.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如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某项服务业务存在限制条件,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使用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的服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199期)

案例要旨: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负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3.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1期(总第217期)

案例要旨:(1)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2)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4.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5.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总第234期)

案例要旨:(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2)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