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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正确定性受贿与收受礼金违纪》的不同看法|140

 hzhujian 2017-03-04



案子很简单:项目经理将1万元送给国企副总经理韦某某,希望其向下属公司的行政负责人廉某某(韦某某与廉某某是夫妻关系)打个招呼给付工程款。韦某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廉某某(但并未告知1万元之事),廉某某表示此事已安排过了,几日便可到账。


审查认定违规收受礼金的原因有三


1、不能以主观上是否谋利来判断既遂;

2、斡旋受贿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3、从宽严相济的社会效果出发。


首先,笔者对案例中的事实补全


1、虽然文章并未指出韦某某和廉某某所属公司的关系,但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属于任职回避的法定情形。换句话说,韦某某并没有分管廉某某的“下属公司”,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一个合理怀疑是:项目经理将钱送给没有分管权力的韦某某,其应当知道二人的夫妻关系)


2、韦某某向其妻子廉某某打招呼时,有无告知1万元的事情只有二人知道。但可以从事后如何使用这1万元进行推断:如韦某某将1万元交于廉某某使用、廉某某将工程款以常规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支付(需要结合其他工程款的结算方式进行判断),进而判断廉某某是否对这1万元知情。


基于以上事实补全,笔者认为,对韦某某按照违规收受礼金定性不妥,理由如下:


1、《党纪条例》第83条是旧条例第74条修改而来,规定了对违规收礼行为的处分。我们需要明确:“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一个行为判断,而非结果判断。即“收礼”的行为本身即代表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具有违规性。那么这种违规性体现在哪里?笔者认为可以从送礼人是否管理服务对象、有无上下级关系、有无请托事项、送礼的次数频率有无超标等等来综合考虑。从第二款“正常礼尚往来”也可以看出,该条设定的目的即在于尊重传统,也在于防止一些党员干部打着习俗的名义收礼。简言之,送礼的原因行为和你本身的公务职权是相关联的


2、反向思考,认定违规收礼需要一个违规的“借口”:这个借口可以理解为符合常理但不合规。如春节上门送礼合理吧,合理!但如果是管理服务对象送礼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某人生病住院,去看望合理吧,合理!但如果你一下子送给他1万元,就有点超过正常限度。因此收受礼品是否符合83条时,我们应当判断两点:


(1)收送礼的原因行为是否与职务相关联。这个原因应当基于客观判断,如是否管理服务对象、有无上下级关系、有无请托事项。如果没有关联不能认定为收受礼金。


(2)能否给该收礼行为找一个合理的“借口”,如是否当地风俗习惯、数额有无超限等。如果没有“借口”也不能认定为收受礼品。回到本案,项目经理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韦某某帮忙打招呼,而非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进行的拜访活动。送钱的行为没有任何合理“借口”,这就是赤裸裸的行贿。


有的童鞋可能会疑惑,韦某某收受了钱财,但并没有为项目经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行为从何谈起?其实,这时我们就应当考虑本案的实质: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刑法第388条“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回归到本案,如果韦某某因任职回避对廉某某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制约关系,项目经理为何要找其打招呼?所以一个合理怀疑是项目经理知道二人的夫妻关系,而韦某某在收这一万元的时候双方之间是不言自明、心领神会这层关系的。基于该合理怀疑,我们纪检监察同志应该做的是从证据上找突破口而非紧盯着书面内容,毕竟,法律是基于常理判断所规定的。


3、有的童鞋会问,受贿的数额起刑标准是3万元,对于韦某某收受1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可参考党纪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就是为了衔接数额不够的问题。


从该案例分析来看,笔者有两个感想


一是从纪法分开角度来看,对党纪条例第八章廉洁纪律所规定的内容与第28条容易出现混淆,对于符合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行为没有涉及犯罪,应当按照第28条进行处分;


二是对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礼卡等行为,不能单单以数额来区别于受贿,而是要综合考量收礼的时间点、理由等情况,不能让该条成为受贿分子的避风港。

 

法条链接:

《党纪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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