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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结转

 亓振中的空间 2017-03-05

  【问题5】企业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一定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吗?

  【解答】对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的应当是纳税人真正多缴的增值税,即是在纳税人有预缴税款的情况下,对于当期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额时应当转出的多缴税款,由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造成的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是不用作会计处理的,直接留抵下期即可。对出口企业按批准数或按申报数处理的,其留抵的进项税处理是一样的。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业务一般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有关,该科目是核算企业预缴的税款,在实务工作中,对一般的企业,一般是一个月缴一次增值税,这时一般不需要用该科目。但是国税局对大中型工业企业(例如首都钢铁公司)或者国税部门确定为重点纳税户的企业,一般按5天或者10天为一纳税周期纳税,这些企业每满5天或者10天就得先预缴相应的增值税款,然后次月10日前汇算上月总的应纳税款。这是国税部门加强重点税源监督,保证税款征收的一种方法,对这种企业,那在预缴相应税款时,就通过“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未,如果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借方余额,那么,这时就要用这个余额与本期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作比较了,这里能转入借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只能是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与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中的较小值。因为:企业能向税务机关要求退的税金应该是企业当期已经实际交纳的“已交税金”,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已交税金”,但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只能说明企业的当期进项税大大超过销项税而已,并不是说企业多预交了税款,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是留在下期抵扣,而不是说国家要退税款给你的。

  例1:本期进项税额30万元,销项税额20万元,预缴税额40万元,期初应交增值税的余额是借方50万,这时,您要根据50万与预缴税款40万比较,按较小者在月底做此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0万

  这样月底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40万元,这个税款可以要求国税局退回。

  例2:本期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30万元,预缴税额40万元,期末留抵为借方30万,这时,您要根据30万与预缴税款40万比较,按较小者在月底做此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万

  这样月底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30万元,这个税款可以要求国税局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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