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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开始,你也可以开诊所了!

 渐近故乡时 2017-03-05

导语:

继公立医院薪酬改革试点启动,医生收入被允许突破事业单位体制限制,有望迎来工资大涨后,又有一则好消息啦!在国家提倡多点执业下,一边上班一边开个诊所的日子指日可待。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也就是说,从4月份起,医生可以自主创业了。


具体来说,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在职医生也能开诊所


在1994年老版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细则》中第十二条针对“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而此次修改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删除。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在职医务人员都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新版《实施细则》保留了旧版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级卫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者,也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注定无法享受到改革的盛宴。


医疗机构类别增加


2006年11月,原卫生部曾对《细则》第三条进行修改,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而此次修改则着重增加了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和安宁疗护中心;并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列在妇幼保健院类目之内。


办证时间缩短


《细则》中针对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修改,则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不再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改为由国家卫计委确定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取消原有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机制,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直接影响:新诊所将大量涌现


医生群体允许自主创业,这对全国几百万医务人员来讲,无疑是极大的鼓舞。而最便利医生群体开办、最可能大量涌现的或是各种诊所。


1994年版本的《实施细则》有个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这一规定在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中并未予以删除,仍然保留了下来。在职医生群体开办诊所,可谓具有天然的便利性。



2017还真是一个政策落实年,让医生能自由执业的政策都赶紧砸过来吧!

来源: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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