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默多克先生,你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圆角望 2017-03-06


2003年10月,新闻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默多克访问中国。其间,这位闻名世界的传媒大亨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专访,访问内容在央视一个著名的对话节目中播出,于是,中国的观众们听到了这样一段对话:


记者:作为中国的观众来说,可能最关心的是,默多克先生,你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给中国的观众带来什么?


默多克:我们希望带给他们很好的娱乐,为生活增添一些色彩,打开电视机,晚上心情就好起来,能够看到节目,受到刺激,就是这么简单吧。使人们感兴趣的电视节目,能够留住观众的电视节目,能够给他们带来惊奇,带来快乐。这就是娱乐业、文化事业的基本特征吧。


记者:就在您强调本土化的同时,我也看到,这个本土化的界限,正在被打破,人们已经看不清这个界限了,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有人担心:默多克先生,你是不是会像以往那样在推行一种文化霸权?把我们不需要的东西强加给我们?


默多克:我完全不同意这个讲法。你让一个美国的或者是澳大利亚的节目在中国播出,假如人们不喜欢的话,他们当然不会去看,而不被人喜欢看的话,这个节目就要赔钱。赔钱就没有广告,没有观众,就不可行。全世界这种情况不断地发生,美国的很多节目在澳大利亚、英国都不成功,反过来也一样。这就是一个充满选择的文化市场的美妙之处,大家都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你必须尊重人们的这种选择,这种选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这段对话里的关键词可以分成两组。


第一组:娱乐、快乐、文化事业和个人选择。


文化事业的特性在于制造娱乐,给人们带来惊奇和快乐,为生活增添色彩,而文化产品成功与否则取决于个人选择。这是默多克的说法,而且是一种简单化的、隐含了特定意识形态的说法。我们知道,新闻集团经营的核心业务包括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无线电视、卫星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的出版。


这是一个很大的集团,在全球拥有将近200份报纸、5家杂志和23家电视台,电视网横跨南北美洲、欧洲、大洋洲和亚洲。作为一个传媒公司,一个巨型产业,新闻集团经营的是所谓文化产品。而文化产品的基本特征,并不只是给人们“带来惊奇,带来快乐”,它们还表现意义,传递价值,塑造认同。而某种文化产品是否成功,也不简单是取决于个人选择。


第二组关键词是记者提问中提到的本土化和文化霸权。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新闻集团这类跨国企业所代表的全球化现象。尽管新闻集团在中国采取了本土化策略,但它所带来的全球化冲击也不可否认。正是在此强大的全球化背景下,本土化的含义正变得暧昧不明。就像采访者所担心的那样,本土化的界限已经模糊不清。于是,人们开始担心全球化会带来“文化霸权”。



提问者还有意无意地隐去了一个关键词:资本。


我们知道,全球化除了仰现代技术(这里主要是现代传播技术)之助,最重要的支持就是资本,尤其是全球资本、跨国公司。与文化产品不同且相反,资本的属性最少民族性。然而,在全球化浪潮中,正是借助于资本的力量,并经常是以商业运作方式,来自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连同包含其中的价值、观念和精神,迅速传播和扩大其影响,在世界各个角落,尤其是那些文化产业不够发达,更不用说政治、经济上弱小的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形成人们所忧心的“文化霸权”。这种所谓“文化霸权”之所以令人忧虑,是因为它会泯灭受支配者的文化自觉和自信,进而削弱甚而取消文化多样性。


对于这种担心,默多克先生的回答是,所有这些都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其中没有任何强迫的地方,这正是他所谓文化市场的美妙之处:一切都是自愿的交换和选择。按照某种自由主义理论,这样的制度在政治上具有正当性,在经济上有竞争性,因此是最合理的。


今天,国际社会已经就其中若干问题达成了某种共识,这些共识主要体现在2001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或《公约》)里面。其中最核心的大概是下面三点:


第一,文化多样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特性,是交流、创新和创造力的源泉。其对于人类的必不可少,犹如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界的不可或缺。


第二,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具有体现和传递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特殊性,因此不应被视为仅具商业价值的一般商品或消费品。


第三,全球化进程为加强各种文化的交流与对话创造了新的条件,但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因为它可能造成富国与穷国之间在文化物品流通与交换方面的失衡。



不过,这件事情并不像它表面看上去那样简单。实际上,我们面对的是一系列既相反对又相依存的主张和诉求换句话说,在国际间共识形成的同时,意见的分歧和冲突依然存在,分歧的后面,则是不同利益和力量之间的竞争。只不过,这种分歧和竞争现在有了一个新的框架。


这种情形意味着什么?对我们了解和回答前面提出的问题包含了怎样的启示?我们且考虑见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三种互相关联的基本主张和诉求,即1.文化多样性;2.人权和基本自由(这里主要指思想、交流、表达和获取信息的自由);3.国家主权。


不过实际上,在复杂的现实世界里,尤其是在资本和技术在世界范围内流动、自由贸易几乎无坚不摧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只不过,这里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更多。就以中国为例。


毫无疑问,中国具有统一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至少在大陆范围内),但它同时又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地域文化传承的国家,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和语言并存的国家,今天,它还是一个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这不仅意味着在其内部有多种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而且意味着这些文化之间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


换言之,这里也存在诸如“本土化”和“全球化”、主流和非主流、内和外那样的紧张关系,也有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需要。不仅如此,在这个资讯发达、交通便捷的时代,经由跨国公司所传递的那种全球化已经渗入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在此过程中,一国内部的文化,那些其本身即富有差异性的文化,也程度不同地发生变异,而不断改变其边界,重构与“外来文化”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着眼于此,简单的全球化(外)和本土化(内)概念,已经不足以揭示问题的复杂性。


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文化发展是趋于单一还是更加丰富多彩,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是否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经由个体和群体表现出来的文化创造性是受到激励还是抑制,以及在此过程中,市场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政府恰当的角色又是什么。


比较改革开放前后的中国,人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市场化进程不但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也扩大了人们的选择范围,激发了人的创造力。今天,中国人在“思想、


交流、表达和获取信息”诸方面享有的自由,还有他们在创造和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方面所达到的程度,都是改革开放以前所无法想象的。不过,正如《公约》指出的那样,市场在促进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可能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市场化和商业化大潮席卷中国,的确为中国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冲击的另一面,是令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面临比之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控制更严峻的挑战,因为这里的一切都是“自愿”发生的,而且这一过程是如此彻底,没有任何一种文化能够以“冬眠”、“伪装”或其他方式侥幸避过。于是,我们看到,一些文化表现形式迅速消失了,更多的面临灭失的危险,还有一些被严重边缘化了。


自然,也有一些文化表现形式幸存下来,甚至获得成功,但是,成功的代价可能是,它们原有的意义被稀释,甚至被完全改变。对许多个人和群体来说,这意味着一种具有凝聚和认同作用的意义系统不复存在,人们被抛入喧嚣、快速的社会生活,其生命经验变得单一、破碎和表面化。在这个背景下,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文化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介入这一过程,就变得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然而,就像《公约》文本字里行间透露出来的担心所暗示的那样,政府并不必然是文化多样性的维护者,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文化政策和措施,也不一定都有助于文化创造力的养成和发挥。


经历了“文革”的人对于“样板戏”的政治文化含义有深切的了解,那个时代的经验表明,国家基于政治意识形态的考虑,极力限制民众思想、表达和交流的自由,对文化发展可以造成怎样的灾难性后果。


而就在不久之前,发生在中国西南某地的具有“文革”色彩的造势、动员和思想文化控制现象也再次提醒人们,即使经历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巨大的社会变革,旧时的制度和社会因素仍在;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并存和繁荣的诉求,依然可能因为政治上的考虑而被牺牲,而且,当权者依然有动机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毋庸讳言,在今天的中国社会,政府依然掌握大量的经济和社会资源,在无论社会发展还是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行政权力的影响依然排在首位。这意味着,在中国语境中谈论文化发展,从一开始就离不开政府角色这一议题。事实上,过去数十年间,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无论是否专门针对文化问题,对于文化生态的形成都影响巨大。


比如,在以GDP为导向、一味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政绩观下,许多地方公然唱出诸如“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类口号。政府出面,积极发掘本地“文化资源”,组织文化活动,借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这样做的结果,不但没有提升文化创造力,促进文化多样性,反而把原本植根于历史和传统之中的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变成缺乏生命力的经济附属品,把自发的生机盎然的文化创造活动变成缺乏想象力的拼凑物。


如今,人们对这种一切以GDP为衡准的畸形发展观有了更多反省,对因此而付出的环境和社会方面的高昂代价有了更清楚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文化被定位为国家软实力,文化发展战略议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制定文化政策,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文化创新,增强文化竞争力等,正在成为政府新的口号和目标。


政府对文化事业的重视,包括其在文化领域的加大投入,无疑是文化创新和发展的有利条件。但是对于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造就真正的文化繁荣来说,这些有利条件尚不充分。因为,良好的意愿,包括财政上的投入,均不足以成就健康的文化事业。说到底,文化是无数个人和群体在日常的生活和艺术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因此,只有充分尊重这些创造主体的意志,平等对待各种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为它们提供创造、展示、传播和交流的良好环境,文化事业的繁荣才可能被期待。


正好比《公约》不能直接实现文化创造的目标,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政策和措施也做不到这一点。相反,那种崇尚权力、迷信权威的文化官僚主义,因为轻视个人以及民间社会的创造力,无视文化创造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必定造成文化创造力的枯竭。在过去几十年里,这样的事例我们已经看到太多。


回到本文开始时提到的对话,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那种崇尚权力、迷信权威的文化官僚主义,必定造成文化创造力的枯竭。


默多克先生,你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记者貌似尖锐的提问,还是受访者看似自信的回答,其实都是简单化的,隐含了特定的意识形态取向。


当身为央视雇员的记者提出“文化霸权”问题的时候,他是否想到,这“文化霸权”究竟是默多克所代表的跨国企业、全球资本的,还是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新闻集团进入本土的中国政府的?或者,同时属于这二者?究竟是谁从这种文化权力当中得到好处?得到了什么样的好处?这些问题势必把我们引入一个更加复杂的图景当中,其中,各种不同的利益、力量、权力交织在一起,以至于全球与本土、内与外、主与从、强与弱的界限经常是变动的、模糊的,但也因为如此,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问题就变得更加棘手和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寻找达成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无疑需要人们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智慧。在这方面,《公约》取得的成就值得称道,经由《公约》所凝聚共识,确立原则和标准,对于人们深入思考和有效应对文化多样性问题,尤其具有指导和启示意义。


不过,同样清楚的是,《公约》所提出的目标,最终要有国家和地区内的因素来配合才能实现,而这要求在各个政治共同体内部有适当的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将有助于制定合理可行的文化政策,建立有效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促成民众的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文化创造和发展氛围。


换句话说,要实现《公约》所提出的目标,最重要的还不是《公约》本身或类似公约这样的国际文件,要实现《公约》所提出的目标,最重要的还不是《公约》本身或类似公约这样的国际文件,而是一国之内的制度建构,其中最关键的是公民自由的保障机制、民间社会的健康成长等等。


而是一国之内的制度建构,其中最关键的是公民自由的保障机制、民间社会的健康成长等等。因为,如果没有思想、表达、交流的自由,没有民间社会的蓬勃发达,没有基于平等原则的对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尊重,没有对所有这些目标和诉求的制度保障,真正的文化繁荣是不可能出现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