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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贤亮:明清时期中国的城乡关系 ——一种学术史理路的考察

 隨风飘逝 2017-03-07



作者:冯贤亮,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因篇幅所限,此文选取原文第三、四部分,注释省略。如需援引,请参考原文)

“舆地志”专栏编辑:申志锋,浙江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 作者:冯贤亮


城乡关系


实际上,古人在他所处的时代,对城市、乡村有较明确的概念。我们今天分析和讨论传统时代的“城市”、“乡村”概念,必须以古人的观念和感受为依据,而不能简单地以现代标准作出划分。在此基础上,与此有密切关联的一些概念,诸如地主的“乡居”、“城居”或“在乡”、“在城”,就必须得到修正性的认识,由此对以往的历史和相关认识进行再检讨。


至于明清时代的人们对于城、乡的认识和区分,我们可以从历史地方文献中检择若干条资料作简单说明。


在道光年间编撰的《苏州府志》中,曾有这样的记载:“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聚居市镇者什之三四,散处乡村者什之一二。”这条史料可以反映清代中期甚至包括后期,知识阶层为代表的民众对于城市和乡村的区分认识。市镇已被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过渡,而乡村不再包括市镇。再如,在太仓州北、近常熟县的璜泾,在清代前期还只是一个小村,但居民已达二千户,“远城郭,边海而室”。清代《璜泾志略》的编写者描述当地的民风时,用了“自镇而南至于城”的写法。璜泾旧属常熟县,清代改隶太仓州。这里的“城”显然是指后者。镇与城的区分,仍然是很清楚的。


直到民国时,人们对于城市和乡村的描述,事实上仍是保持了以前的传统说法。如对于乡村都图方位坐落的说明,即使是本属一个小镇的地域,但仍要与所属县城的远近写明距离。如清代属于苏州府长洲县十一都四图、民国划入吴县十一都三图的黄埭镇,就标明了“离城三十四里”;其他十一都的一图“离城二十八里”、二图“离城二十九里”。这个“城”,显然就不是黄埭镇了。到民国时,撰写镇志的“乡贤”,仍视黄埭镇为“乡区”。


在大量的地方历史文献中,编撰者们常将镇之四周村落地方,称为“四乡”。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市镇赖以成长和繁荣的根本,有时也叫“乡脚”。比如,苏州府郊的木渎镇上的麻业市场“麻市”,就曾依靠“四乡”的支持而达到极盛。又如张泽镇,民廛稠密,“四乡农民聚族而居者,所在皆是”。仍然采用了“四乡”的表达方式。再如信义乡,北临至和塘,为苏州、昆山两地往来孔道。清人分析当地风俗十分之七类昆、十分之三似苏后说,“居乡日用,向较居城少俭”。这个信义是一个有名的乡镇,但仍不被当时人认为是“城”。太平天国战争在咸丰年间漫延到江南地区后对城乡地区带来的震动,许多文人和士绅在个人笔记文集和地方志中都留下了大量记录,他们都讲到当时府城士绅多避乱“居乡”。这个乡,我们可以断定绝不包括府县城市,属于镇以下的范围。民国时期的人们对于“乡村”的考述,多将市镇列入一并说明。比如嘉兴的新塍镇、陡门镇等,俱在此例。


市镇经济在太湖流域的充分发展,让现代的许多研究者对它们应归入城市还是乡村,都不无困惑,因为它们的界定涉及到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讨。因此在他们的表述中,多有含混的现象,有的甚至为某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如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断然将市镇归入城市一类,完全没有仔细考察明清时代人心目中的城、乡概念,以及市镇在这两者之间的位置。因此已有不少学者对此作了一些讨论,进而适当考察了城乡关系。


较早对江南市镇作系统研究的刘石吉,已深刻地指出,“小城镇”基本上是一个经济的范畴,也是历史与社会的范畴,它依赖于乡村,在性质上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既是城市之尾,又是乡村之首;是城市在乡村的延伸,又是乡村中的雏形城市。费孝通则强调指出小城镇是城乡的纽带,是城乡发展的必要环节,又是一个调节城乡人口的蓄水库。这些论述,体现了对市镇定性较为审慎的态度。还有的学者认为,可以用最普遍意义上的“城市”概念来界定市镇是否属于城市,其中有两条标准,一是与单个农村相比,城市的居民人数较多;二是城市中居民的“非农业化”程度较高;进而指出,这个较为笼统的定义十分适用于城乡、工农之间无明确界线的明清江南地区。


至于城乡之间的各种关系,更多地是通过两者之间的人员变动和交往表现出来。这种人口流动,到明清时期已相对静止下来,人口移动的诱因减弱,而且在全国大范围内出现了人口过剩的现象。这是赵冈的结论。他还指出,除了苏州等一二城郡以外,中国庞大的棉布市场与交易量,对于大城郡几乎很少发生影响;进而推断,每年销售的31500万匹棉布,大概只有15%卖给了城市居民,而85%是由江南地区直接卖到北方农村居民手中。这是乡村对乡村的交易。另一方面,大布商愈来愈向农村靠拢,农村才是真正的货源地。于是在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出现了众多的市镇,作为布商向农户收购产品的集散点。在这些论述中,市镇应该属于农村,而非城市,只是商品货源的集散点。


由上述种种讨论,我们看到,历史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免显得过于复杂,但两者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在人员流动与关系网络上,表现得最明显。正如费孝通强调的那样,由城市迁往乡村,仍然还要“留着一个根在乡村里”,并没有因这些人被吸引到城市里,而与乡村脱离了关系。传统中国城市所存在的特性,也就是与西方现代都市不同的地方,十分值得我们深思。费先生特别指出了这一点:“那些把老家留在乡村里,单身寄生在城市里当工匠或伙计甚至老板的人物在现代都市里,即使有,也是暂时的和少数的。但是在我们传统城市这却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形。”所以在士绅的流动变化中,有一类应当是城居与乡居生活的变迁。如果我们熟知现代国家建立之前中国城乡的关系,就能感受到费先生这段论述的深刻性。


城乡的联系与中介


当代学者已经将乡村研究变成了一种学术时尚,使中国学术面对真正的底层社会。我们要关心现代社会在近时期内,对于乡村自组织能力和相关调控功能施展的重新构建,就不能不回顾历史。大量的研究论著已经表明,地方以士绅为主导的乡村社会是维系传统中国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过去一千年里,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着中国人的生活。这是学界从早期的皇权研究向后来的精英研究的一个过渡,从而代表了一种日益重视底层社会整合和具体运作的研究趋势。所以,以森正夫等为代表的日本学者,都已充分认识到,“乡绅”的研究是把握明末以来中国社会的关键所在。具体的例证,已有许多学者以区域为对象,从各个方面对城市与乡村之间存在的这种特殊“中介”,作了大量精细的研究。


就华北地区而言,学者们对现存绘制于李鸿章时代的几份“村图”的研究,表明当地的在籍官吏和贡举生员属于“乡绅”阶层,构成了农村中的“社会上层”,而居于其间的耆老和节孝,也具有一定的道德威望。毫无疑问,乡绅是“乡村政治的中心”,拥有相当的“道德解释权和评价权”。


乡绅耆老是政府控制乡村的有效媒介,而基层组织除里甲制或保甲制之外,明清两代更有特殊的黄册及鱼鳞图来加强对人口和土地控制的记忆。实际上,在传统社会后期,鱼鳞册已经成了乡村地主及富绅这些具有特殊势力的阶层保护其自身利益的重要凭借,间有抄藏,而下层民众鲜有知其实情者。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吏胥(“区书”与“粮书”)往往指东划西,增加了对民众在税收利益上侵害的可能性。


在江南,城镇乡村中广泛散布着“中层社会”的各个成员,维持着乡村的稳定发展。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5世纪时上海浦东洋泾的陆氏,居于农村,身负粮长之役,但仍精心培养子弟,希望他们中间能出现向士大夫阶层梯进的机会。潘光旦和费孝通曾经分析了915个清朝贡生、举人和进士的出身。从他们的地域分布上看,52.50%出自城市,41.16%出自乡村,6.34%出自介于城乡之间的市镇。这是一个有趣的比较,体现了研究者对于城市、乡村、市镇三者所处不同地位的认识。而伊懋可通过对1840到1910年上海地区市镇与水道关系的系统研究,强调了从16世纪以来到20世纪有田业的乡绅如何从乡村逐渐转向市镇与县城、府城的频繁行为。另一方面,许多乡居地主士绅的存在,使一度将近代中国社会中存在的耆老绅士层区分得很清楚的乡绅、县绅、府绅、省绅的界限,变得模糊了。比如,吴江县分湖的柳氏家族,长期生活于乡村,其权势和影响力却与县级绅士相当。然而,大体上仍如滨岛敦俊所认为的那样,16世纪以后以市镇为核心所形成的区域社会即“乡脚”的世界,是由商人及生员层掌握控制权的社会。


表面上,精英阶层的频繁流动似乎使城、乡差别显得含混起来,但在城乡下层民众的心理上,两者的区别仍然是十分清楚的。在费孝通关于小城镇建设的讨论中,对此有明确的例证。在他的家乡吴江方言的表达形式中,长期保留着“城里人”、“街上人”(即镇上人)、“乡下人”三种特定的语汇,毫无疑问也是对传统社会分层的一个表达模式,而且以士绅精英与乡民的区别形态,揭示出了城、乡之间的固有差距。


但无论如何,地方精英的存在,减轻了地方政府需要处理的民间琐事杂务,更使上层皇权集团不需要直接面对普通民众而能进行有效的乡村控制,特别是在江南地区。这也得到了学术界的共同体认,代表性的研究仍以日本学者为主。至于他们在城乡之间的具体职能与实际作用如何,有的学者还持不同的看法。比如,张鸣通过对晚清乡村社会的研究,认为传统乡绅的权力属于“文化威权”,来源于农村共同认可的文化氛围和资源,既非村民的代理人,更非经纪,甚至不能说是村民的管理者。


在连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职能问题上,萧公权分析了“地方”(a rural office)的特性,认为他们是乡村社会的代表,且多出自贫民或中农阶层。但约翰·瓦特等认为“地方”并不是乡村利益的保护者,尽管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地方官员们对于保甲人员从事征税、捕盗、缉查杀人犯等职任的依赖性。日本学者佐伯富综合了这两方面的观点,指出“地方”具有双重职责,既是乡村社会的代表(但不是领袖),又是政府的联络员,负责乡村中的修筑堤坝、赈济灾荒等公共事务,同时充当着政府最下层的吏役。杜赞奇则从另一个角度的分析,支持了佐伯富的观点。他指出,国家政权利用“地方”为其“服役”,但并不为其提供报酬,也无意将其纳入官僚机构;作为国家经纪,“地方”通过垄断国家与村庄之间的联系而获得某种权力。然而中国的乡村权力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杜赞奇的分析无疑会让人感受到那种过于“西化”的味道。


城镇的发展到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呈现了特别繁荣的景象,而且市镇的壮大发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它曾带动了相关地域乡村的经济勃兴,在人口与土地利用条件关系紧张的形势下,给大量的乡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较为宽泛的谋生途径。城乡关系的意识,也逐渐成为引人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城乡关系不但可以将分散的自成一个社区的许多农村联系起来,形成一种有别于农村的市镇社区,其社会与文化内容应当说是从农村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因此也就保留着许多基本相同的一面,但又由于其作为一个社区的功能已经不再等同于农村,因而也存在有别于农村的一面,属于与农村不同层次的社区。明清时期繁荣昌盛的大量市镇是归入乡村,归入城市,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考察,仍然应当还原到历史的情景中来具体分析,结论才有一定的普适性意义。


排版:@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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