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乡镇环保所的人员有权到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吗?

 法岸环境律师 2017-03-07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中: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环保部、省级人民政府环保厅(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局、县级人民政府环保局等。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主要包括环境(执法)监察局、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中队。

(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是指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林业、国土等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乡镇环保所的人员无权到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