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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起离婚诉讼案件办结后的若干思考

 道德是底线 2017-03-07

2008年,按照县委当时的“政策”,我从院领导岗位退了下来,继而以正科级审判员的身份调入民一庭审理案件。至今年2月底止,本人已主审各类民事案件530余件,其中离婚案件整整150件。通过150起看似简单实则错综复杂的离婚案件的审理,深感家事审判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亲身感受到离婚案件是所有民事纠纷案件中最为敏感、最为棘手,矛盾最易激发的一类案件。

从近几年全国发生的多起暴力袭击法官的案件分析,十有八九乃是因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心存积怨而引发的。基于此,作为基层法院审判一线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既犹如头顶上放置了一盆油,又犹如负重过“独木桥”,必须处处谨慎,事事小心。唯有依法、依据、入情、入理公正裁判,才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才能有效地保护法官自身的人身安全。几年来办理离婚案件确实感触颇多,概言之,为“慎、实、公、缓”四个字。笔者对此简述之,权且做为若干思考。

一曰“慎”。离婚纠纷看似简单,当事人只有原、被告二人,但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财产分割、债权分配、债务分担,有的还可能涉及一方当事人对于患重病、残疾的经济补偿,有的可能涉及过错方对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有的可能涉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监护等等诸多因素。因此,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最为棘手的一类民事案件。作为主审法官,一宗离婚案件在手,犹如千斤重担压在肩上,审理过程中务必特别小心,慎之又慎,绝不可以掉以轻心,草率判决,一判了之。

二曰“实”。处理离婚纠纷案件,务求一个“实”字。何为“实”?一是案情证据要核实。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现状、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数额的认定等方面的证据,一定要查证属实;二是涉及的具体事项要落实。如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抚养费的数额及其有效的给付方式?探视权如何保证行驶?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如何合理分配,等等,都要逐项判决到位,且便于以后执行,不留“尾巴”;三是法官的态度要诚实。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多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及弱势群体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千方百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求调解结案,尽可能减少当事人正面冲突,钝化对立情绪。

三曰“公”。法官唯有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对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不徇私情,不偏袒一方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降低裁判后的各种风险。

四曰“缓”。俗话说,“心急吃不得热豆腐”。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从相濡以沫到分道扬镳,而且不能自行协商到民政部门离婚而选择“对簿公堂”,可见双方之间的积怨已深,可谓已经“水火不能相容”。做为中立的主审法官,尤须有耐心,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背靠背”多做说服、教育的调解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具体诉求,尽可能使裁判结果公正、合理。除那些确实因证据不足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外,确须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切忌“抢审限”而草率下判。在某种意义上说,有意识地适当“拖”延,并利用村(居)委会领导、亲戚朋友介入做疏导工作,使矛盾激烈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使看似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迎刃而解。

笔者认为,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人民法院审判社会效果,主审法官务必求真务实、慎重严谨、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做好审判工作,努力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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