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整理自 上海法院网 浦江天平 最新实务文章,仅限朋友圈、微信群分享,荐稿信箱:ldfgc123@126.com ———————————————————————— 关注公众号并置顶,不错过每一篇专业的文章 小编注:2017年2月,我号曾发布江西高院的指导案例——《员工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解雇,法院认定合法》(点击阅读),文章发布后立刻引发社会热议,法院通过该案判决,对失信“老赖”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在法院有执行案又不去履行,随时有可能保不住工作。而在近期,上海法院网也发布了一篇解除失信“老赖”的案例,看来,重拳打击失信“老赖”,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已形成全社会共识,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下上海的案例,看看与江西的案例又有何不同之处? 基本案情 钱某身为基金公司高管,却因个人负有1,900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钱某则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庭审中,钱某诉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并无任何违纪行为,亦未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钱某负有高额债务没有清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情形与《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关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因此其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钱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因此公司认定钱某为缺乏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至于公司聘任钱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察行为及钱某并未主动告知大额负债等影响任职资格情况,并不能否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故钱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连线法官 虹口法院民四庭庭长陆卫认为,我国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均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作为不得担任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这是对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个人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意味着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原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据此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法官提醒,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出境等多方面存在限制,债务人应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及时履行到期债务,切莫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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