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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的七种法律行为及其强制执行

 az123-4 2017-03-08

征收拆迁中的七种法律行为及其强制执行

(2016-09-06 16:44:18)
分类: 依法行政

征收拆迁中的七种法律行为及其强制执行

      依法征收拆迁要求人们不能不关注征收拆迁的法律行为,综合当前各地征收拆迁的方法即法律行为包括:(1)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框架下的裁决;(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框架下的补偿决定;(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框架下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5)《土地管理法》 框架下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6)《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框架下的村民会议决议;(7)《城乡规划法》 框架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 哪种效果为最佳,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辩证分析。 为了帮助地方政府宏观把握并灵活运用征收拆迁具体方法,本文对征收拆迁的法律行为及其强制执行进行总结阐述。

       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单位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过协议实现拆迁目标是和谐拆迁的直接表现。 根据《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该法第52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 号)第 14 条规定,合同法第 52 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政府主导的、补偿安置单位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般不会违反上述合同无效的规定情形之一,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政府征收补偿能够使被征收拆迁人补偿安置价值保值甚至升值,就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问题。 然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也时而出现,针对这种违约行为,如何实现拆迁目的成为政府关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规定,签约的补偿安置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补偿安置合同有效,责成被征收拆迁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搬迁义务,被征收拆迁人逾期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签约的补偿安置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移送政府强制拆除,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作出裁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35 条规定, 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安置裁决,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针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16 条规定拆迁人依法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裁决通过法院判决维持或者起诉期限届满而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别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 条和 56 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方式有三种(同前述)。

       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6 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被诉至法院并被判决维持,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 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起诉期限届满而发生法律效力,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有三种(同前述)。

       四、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5 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 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5 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 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4)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法院起诉的, 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5 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方式有三种(同前述)。

       五、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土地管理法 》第 6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二)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现实中,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符合该村村民的整体利益。 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 条规定, 上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做出收回土地决定,收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维持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诉期限届满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村委会或者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方式有三种(同前述)。

       六、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 23 号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7 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  10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2 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 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做出决议,对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村民小组长针对少数拒不履行该决议的村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维持决议效力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有司法拘留、法院组织强制拆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七、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在征收拆迁中许多被征收拆迁人为了利益最大化,抢建违法建筑,与其说对违法建筑的纵容给予补偿, 不如说对合法部分提高补偿标准征收拆迁中遏制违法建筑根据 《城乡规划法》第40 条和 64 条规定,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 根据该法第 68 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 35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显然催告是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 44 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有人理解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需起诉期限届满, 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行政强制法》是强制执行的普通法,《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是强制执行的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因此,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

        综上, 征收拆迁七种法律行为和强制执行中,只有违法建筑强制执行主体是政府,其他六种强制执行主体均是法院。 众所周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复杂、 耗时较长且法院不作为现象普遍;政府强制执行程序简单、效率高。 许多征收拆迁项目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违法建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为依法征收营造氛围。 其余六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保障的法律行为,应当严格程序、依法推进,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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