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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天哪!投资100万,却可能要承担1亿多的债务?

 京鲁老宋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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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 小股东投资A公司100

甲、乙、丙三名自然人于2006年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甲股权占比80%,乙、丙占比10%,乙、丙各投资100万。

2. 大股东刑,A公司倒闭,债权人起诉

2008年至2009年期间,A公司债务危机爆发,经营停顿,且因大股东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财务账册、公章等均被扣押、接管,所有财物被法院查封,诉讼案件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

3. 法院执行分配债权人获部分清偿,未清偿债务1亿

此后,A公司债权人与政府、法院协商,同意由法院统一受理、统一执行、统一按比例分配公司财产。2010年年中,A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权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清偿,债权人通过分配程序获得了部分清偿,但仍有1亿多的债务未获清偿(包括债权人丁)。

4. A公司被吊销执照,但未办理注销

法院执行分配后,A公司未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2010年11月,因A公司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5. A公司强制清算账册遗失被裁定终结

2013年,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此时公司账册遗失,无法清算,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6. 债权人起诉大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丁以甲、乙、丙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判令三股东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甲、乙、丙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法条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清算组织责任(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第一款)、清偿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

法条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即怠于清算的主体是清算义务人。(2)行为要件,即清算义务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表现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启动清算程序后怠于开展实质清算工作,或未妥善保管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3)结果要件,即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被清算公司有效资产的减少、债务的增加或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损失,亦即清算义务人的怠于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小股东抗辩


理由一:持股比例低、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公司财务账册由实际控制人持有。

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的高低,均有法定清算义务,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均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本案中的小股东乙、丙不能以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对抗债权人。

[相关案例请手动搜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265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302民初608号]

理由二:清算事由发生前,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未清算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无因果关系。

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债权人比较容易举证证明,所以争议的焦点常落在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因果关系证明上。有观点认为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原则上推定只要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就不会被侵害。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可以就公司在清算事由发生前已丧失清偿能力举证,以避免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

股东采用上述抗辩理由,则需直接证明公司在清算事由发生之前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小编搜集的案例中,上述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常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程序终结相关联。由于大多数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债权人往往已经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据此,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主张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认为即使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债权仍不能全额受偿。本案的小股东也提出相同的抗辩。

然而,法院在裁判时对执行终结是否意味着公司已无其他财产的观点抱持谨慎的态度,通常还结合是否存在资产无法查清,负债无法核实,公司无法清算等情形予以综合判断。小编发现在众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承担较强的证明义务。

[相关案例请手动搜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

纵然已经经过法院执行分配、强制清算,就因为本案的小股东没有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投资了100万的小股东最终却可能要面临承担1个多亿债务的风险!不得不让人唏嘘喟叹。本案的争议还未最后盖棺定论,但带给各位“股东”的却是一次真正的警示教育:

“股东”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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