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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票流向与实际业务流向不一致,需要进项税转出!

 吾道有涯 2017-03-09


成立一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这样不需要发票的小规模企业来处理,需要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来开票,似乎很完美!

就在2017年1月27日,新疆哈密税务局发布了一则税务处罚公告,专门针对这种关联公司开票的问题作出了处罚!

新疆某运输公司在2014年-2015年期间将自有车辆租赁给哈密市A物流有限公司,并雇佣该公司为其进行倒短运输。但该项由A公司承接的倒短运输业务,对应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新疆B物流有限公司A的关联单位)开具,涉及发票总金额为394,848.81元,税额43,433.37元,该发票已于2015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经核实该公司取得该发票流向与实际业务流向不一致。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43,433.37元。

仔细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希望看到文章的朋友一定要记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一条,随着最近几年企业类型的增加,业务的复杂程度增加,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此处的哈密税务局的判例给大家一个警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很明显,上面的发票属于不符合税务总局规定的扣税凭证了,必须做出进项税转出!

其实此处税务的处理还是比较谨慎的,如果给B公司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后果可能很严重了!

通过这个案例给广大的纳税人发出警告:

1、所有的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必须要和实际业务一致,不管他是否是关联方!举个例子来说明,X公司把房屋改造工程承包给M公司,无论M公司怎么分包,只有M公司开给X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抵扣!

2、增值税涉税风险大,不要冒着风险进行决策!

对于现在三流一致问题,作为一线的财务人员一定要重视,不要混淆视听。虽然现在很多专家都在各种出招,但是专家总归不在一线工作,你们企业出了问题,他们也不会承担责任的。所以一定要做到资金流、物资流、发票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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