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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出新规,交易流程再细化

 健智 2017-03-09


融资并购组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近期,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第32号令”)。第32号令开始施行后,往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并不是直接废除,而是有矛盾之处时以第32号令为准。

鉴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涉及的规定较为分散,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交易程序对交易安排、协议文本设置、时间安排有重要影响。所以,本文根据相关规定就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进行梳理、分析,望对实务操作有所借鉴,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程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包含企业内部决策、有权部门批准、清产核查审计、评估及进场交易。具体流程概述如下:

1. 企业内部决策:企业内部做出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内部决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 有权部门批准:第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企业国有企业交易转让的审批权限。


3. 开展清产核查与审计:转让方/增资企业组织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4. 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增资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免于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的情形:

A.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B.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总结:国有企业内部转让行为可以免于评估。

(2)企业增资免于评估,以最新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的情形:

A.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B.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C.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D.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总结:单个股东股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可以免于评估。

(3)评估结果与底价的关系: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评估价过有效期: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5. 进场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具体请参照下文进场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进场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

1. 免于进场交易的范围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企业增资


(3)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相关规定。

2. 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1)一般规定

交易双方依法选择产权交易机构,不受地域限制,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法定条件。

(2)特别规定

A. 中央企业资产转让

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时,应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4〕286号)所列产权交易所名单范围内进行选择。

B.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交易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关注当地财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限制。

3. 进场交易程序

(1)产权转让申请受理

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投资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

(2)公告

A. 公告内容


B. 公告方式

公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另外,公告期间布的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当由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C. 公告期限


(3)登记受让意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将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增资企业。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和截止日期办理保证金交纳事项。

(4)组织竞价


(5)组织交易签约


(6)结算交易资金

A. 不同交易类型结算方式


B. 统一结算制度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C. 分期支付担保约定

如交易双方约定对价在1年内支付完毕,须就余款提供合法的担保,但相关规定未明确担保的形式等。交易双方可以采取如下担保方式:签署《担保协议》并提交产权交易机构,《担保协议》涉及的担保形式无具体要求。目前较多做法为:(1)受让方/投资方寻找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人需提交审计报告,担保人(如为企业)最后一年净资产需高于未支付完毕的对价;(2)使用银行保函形式作为担保,银行保函有效期长于余款支付最后期限,金额大于未付金额即可。

(7)出具交易凭证

A. 企业产权/资产转让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B. 企业增资

双方签署增资协议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并未要求出具交易凭证前需投资方支付增资款。

以上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的梳理、分析,希望对读者实务操作过程有所帮助。


(本文由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思斯主笔)




融资并购组
本文由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融资并购组供稿。作为中国最早走专业化道路的律师事务所,24年来,建纬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金融、金融证券、项目收购、房地产合作开发等业务领域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曾为众多全国知名品牌房企、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提供融资并购法律服务,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服务经验和客户资源。咨询热线:0755-2266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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