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监管部门IPO审核反馈意见,监管部门往往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审计、评估及备案、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占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国有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确认文件等方面予以关注。本文结合监管部门IPO审核反馈意见及不同时期生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阐述、分析。
一、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6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令第32号),国有股权转让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的行为。其中,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认定如下: 二、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不同时期生效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批准、评估等规定如下:
三、不同时期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一)2004年2月前,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国有股权转让主要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转让方内部决策、主管部门国有股权转让批准、评估程序,此时间内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国有股权转让。
(二)2004年2月至2016年6月,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共同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股权转让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转让方内部决策 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控股权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3、清产核资及审计 转让方委托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审计。如转让标的公司控股权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4、评估 转让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如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暂停交易直至批准机构同意交易价格。评估报告核准及备案程序详见“一、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5、交易场所及公告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刊登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招拍挂 如仅有一个受让方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如存在两个以上受让方,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交易。
7、签署交易协议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转让标的公司国有控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明确职工安置方案。
8、股权转让款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2016年6月至今,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2004年2月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有股权转让在批准、审计和交易场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变动:
1、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审计 转让国有参股权不适合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取得标的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后,不再强制性要求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审计。
3、交易场所及公告 (1)交易场所:国有股权转让由“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变更为“原则上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2)信息披露地点:转让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不再强制性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刊登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3)信息披露方式:预披露与正式披露相结合,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国有股权控制权转让的,应在获得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相关案例 (一)司法判决 1、批准程序。根据“南京诚行创富投资企业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6)最高法民申410号)”,最高院认为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手续,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2、评估程序。经查询“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3)民二终字第33号)”、“兴宁市华侨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嘉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代位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29号)”等相关法院判决,对于未依法履行评估程序的国有股权转让,如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会仅仅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而无效,可以通过补办评估程序、补缴差价等方式弥补国有股权转让瑕疵。 3、交易场所及公告。根据“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2号)”,由于国有股权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IPO案例 龙马环卫(2015年1月上市)前身龙马有限在2003年4月至8月在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履行相应评估及备案程序,亦未报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批;2005 年6月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履行相应评估及备案程序,且未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转让。玲珑轮胎(2016年6月上市)前身玲珑有限在2005年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履行招牌挂程序。针对上述事项,监管部门要求律师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转让的瑕疵是否构成发行人直接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瑕疵,发行人在申报上市前先后取得了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股权演变过程和结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国有股权转让存在不规范情形,但人民政府已就发行人股权演变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发行人国有股权转让瑕疵不会构成对发行人上市的重大障碍。
综上,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应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国有股权转让应履行转让方内部决策、有权部门批准、评估等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履行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信息披露和招拍挂等程序; 2、国有股权转让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或未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未生效或无效的风险;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的,存在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3、发行人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上述程序,存在瑕疵的,一般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的确认文件,确认国有股权转让事项事实清楚、属实,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受损、流失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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