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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政府网

 一羽木 2017-03-10

永政办〔2016〕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7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和参合率在2016年基础上稳中有升,巩固和完善我县新农合工作已取得的成就,使新农合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努力把新农合制度建设推向新高度,各乡镇要确保2017年度新农合参合知识知晓率达100%;参合率稳定在99.99%以上;基础数据采集准确率要达到99.8%以上;基金及时收缴入库率达到100%。

    二、筹资参合对象

    (一)参合范围和对象:

    1.凡持有永春县户籍,且户籍关系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桃城、五里街社区居委会除外)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符合《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规定,非永春县户籍的人员,不受宗教教职人员户籍限制,由县民宗局统一组织登记参加;

    3.驻县武警中队官兵由武警永春县中队统一组织登记参加。

    (二)严禁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1.未在我县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户籍入户登记(非永春县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2.已办理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已经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跨县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家属)已经在县外办理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地新农合;

    4.高等院校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役军人(县武警中队官兵除外);

    5.其他人员:如失踪人员、死亡人员或宣告死亡人员;

    6.户籍关系在桃城社区居委会、五里街社区居委会、以及户籍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退职、下岗人员或户口挂靠人员)。

    三、参合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对象

    (一)参合缴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根据《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泉财社〔2016〕797号)文件规定,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财政补助对象。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持证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 重度残疾人和经县卫计部门确认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一女户(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特殊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助;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每人20元补助(已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一女户家庭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负责做好本乡镇筹资宣传动员和参合费用收缴工作,党政一把手作为本乡镇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过问,要继续采取班子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党员组长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新农合筹资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政策。

    (二)明确参合对象,规范操作程序

    1.明确参合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原则是持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居民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参加新农合,禁止超范围、跨地点参加新农合;组织好个人缴费对象和个人免缴费对象的区别申报登记,禁止多头登记和缴费,同时要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合)。

    2.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筹资票证管理。个人参合缴费采用以本村(社区)户口的参合申报和代收代缴等筹资方式,对已缴纳参合费的要以户为单位统一出具“福建省新农合筹资专用发票缴款收据”,做到每户一份(即一户一票),票据上要完整填写户主姓名、交款时间、本户缴费参合人员姓名、缴纳数额、缴费参合年度等,同时要及时把缴费票证(第二联“收据联”)发放给参合人,参合人应妥善保存;对符合政府全额资助的民政、计生对象参合人员不得向其收取个人参合费(不得向其出具“福建省新农合筹资专用发票缴款收据”)。

    新农合筹资缴款发票为专用收据,不得将其作为其他收费票据,也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各村(社区)的筹资票证和收取参合费要在2016年12月20日前统一上缴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严格核算(包括票证核销),确保缴费参合人员、缴费参合人数与收缴资金相符合,同时以乡镇为单位将所筹资金足额缴入“永春县新农合基金收入户”,严禁滞留挪用所筹资金;2016年12月25日前各乡镇要汇总本地区参合数据和缴费数额,及时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移交本乡镇参合信息和相关表册(包括票证核销)。

    3.规范新农合基础信息采集和管理,避免错误和重复信息的产生。各乡镇、村(社区)要根据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要求,准确提供新农合农民参合家庭及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基础信息包括:乡镇、村居、组别、户号、户主姓名、参合人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参合户属性、参合状态等);要根据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供的原参合信息进行比对和增补,按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信息采集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参合登记信息、参合数据报表,严禁虚报(重复统计)参合数据和虚构参合对象,套取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

    (三)明确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完成筹资任务,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

    县卫计局要组织好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积极配合乡镇开展筹资工作,加强对新农合筹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县财政局、卫计局、农业银行要共同做好参合资金的管理;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筹资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新农合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参合信息数据导入工作,确保新年度参合人的补偿结报;县广电局要积极配合进行相关报道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新农合;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人员的参合信息;县农业局负责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的参合信息;县卫计局负责审核确认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特殊户等人员的参合信息;县残联负责审核确认残疾人等人员的参合信息,确保特殊困难群体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县民宗局要落实解决好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负责非永春县户籍的宗教人员参合登记和缴费工作,组织好永春县户籍的宗教人员到户口当地村居参加新农合;驻县武警中队组织做好参合官兵人员参合登记和缴费工作;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新农合参合登记和筹资工作的主体,在确保辖区内新农合参合率达到统一要求的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参合信息管理和筹资工作,指定1—2名懂电脑、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本乡镇参合信息的录入、校对、汇总和村居一级培训和指导工作,做好与各村居和户籍资料的核对工作,确保参合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参合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对新农合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县卫计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县政府督查室及时通报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督查室将根据乡镇工作完成情况组织督查,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乡镇,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永春县2017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时间表

          2、各乡镇参合筹资信息及票证上报验收时间安排表

          3、永春县乡镇政府新农合工作人员情况表

          4、永春县2017新农合工作落实情况进度表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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