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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大宪章

 铁血老枪 2017-03-10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 英文Great Charter),1215年6月15日(一说1213)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其宗旨为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又称《自由大宪章》或《1215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创造了“法治”这一理念,时至今日,《大宪章》中的3个条款目前仍然有效,包括保证英国教会的自由,确认伦敦金融城及其他城镇的特权,以及所有人都必须有合法的审判才能被监禁。

  一、《大宪章》的基本内容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1、《大宪章》全文共63条,有许多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的权益

  第1条规定教会享有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

  第2条规定国王的直接封臣继承封土时应纳继承金的数额。

  第12、14条规定这些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协助金和盾牌钱,并说明如无他们同意,不得再额外征收。

  第39条规定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

  第34条还规定今后不再发出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视的令状,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项司法权利遭受损害。

  第61条规定,组织25个大封建主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他们在发现国王有违反情况时,可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在内胁迫他改正,这就使封建内战取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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