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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是《大宪章》的基石

 姚恩4khe0lnt49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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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写于2015年,纪念《大宪章》800年。《大宪章》第一次从原则上提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它所倡导的“驯服统治者”的政治法律精神,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已成为政治常识及制度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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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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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800年来。它所倡导的「驯服统治者」的政治法律精神已成为政治常识。  「驯服统治者」精神——是《大宪章》对人类文明的最大贡献,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最大遗产。 

《大宪章》并非从天而降,它是中世纪英格兰封建传统演进的产物。早在《大宪章》之前,英格兰已经出现过原则相似但条款相异的其他《宪章》,比如,亨利一世早在一百年前就被迫与贵族签署的《自由宪章》。这份政治法律文件称国王自己的英格兰王位得自上帝的恩惠和贵族的一致同意,还包括了国王尊重教会与贵族权利,恢复爱德华王的法律等十四个条款。在亨利一世时代,英格兰还出现了这样的法律条款:「每一个人都应由作为其同侪的邻人来审判」。国王并无审判案件的专断权力,而是要尊重类似陪审团的制度机制,而这些传统和律法恰恰大都来自宗教自由,来自《圣经》及基督教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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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之前的600年,盎格鲁—撒克逊就有了一定的法律程序。《大宪章》800年的纪念,大英图书馆举行了为期六个月的展览、展览中有一部《圣经》第一卷《创世纪》的古英文译本,其中有一段是古埃及法老对面包师的处刑,书中插图表现出的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在进行法律审判的场景。展览中还有一部11世纪克努特王颁布的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典,这一法典用古英文写成。知晓《圣经》的人都知道,《创世纪》是《圣经》旧约的首卷,是犹太人用古希伯来语写成,后才逐步翻译成古英文。教会自由是《大宪章》的重要源头,称《圣经》是《大宪章》的基石一点不为过,《大宪章》也是确人类普世价值的重要源头。 

中世纪的英国政治,另一重要的玩家是教会,国王与教会关系十分重要。约翰王与罗马教皇间一直矛盾重重,他曾随意没收教会的领地和财产,并拒绝承认1207年教皇英诺森三世派往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顿,让教皇大怒,颁令剥夺英国教权,后将约翰王逐出教门。到1212年,约翰王意识到在贵族的较量中,他需要教会的支持,于是赶紧向教皇低头,不仅承认朗顿大主教,给教会自由,允许教堂任命红衣主教等神职,更进一步承认教皇在英国的至高无上君主地位。朗顿大主教出身卑微,在巴黎求学期间,曾与教皇英诺森三世是同学,关系极好,之后,在贵族和约翰王的对持中,他是居中调解人,并在《大宪章》的成型及签署中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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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以朗顿为首的大主教们在国王和贵族之间斡旋,议和地点选择在兰尼米德,这里是温莎堡和伦敦的中间地带,地势开阔,所以谁都不可能打埋伏袭击对方。但上百位男爵和上千位骑士首先占领了兰尼米德,在那里安营扎寨。男爵们将他们的要求和积怨列出清单,总共有48条,外加一条保证条款,这是《大宪章》的蓝本。这份《男爵法案》现由大英图书馆收藏,当时可能被朗顿带走,后来在兰博斯的大主教宫被发现。有人认为《大宪章》800年庆典应该推迟10年,因为1225年的《大宪章》才是君臣双方心甘情愿和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之前的《大宪章》是强迫出来的,应该被称为「米尼德宪章」。但两个宪章基本原则一致,那就是「法律高于一切」,这是人类自由和人权的基石。 

朗顿大主教对《大宪章》成为英国宪法的一部份有着决定性作用。1216年和1217年修改版时,他不在英国,没有参与。1218年他回到英国,在1225年的修改版中起来很大作用。新版《大宪章》被广泛发布到各大教堂中,并在郡县的地方政府所在地由地方官宣读公布,许多抄写本在民间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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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不仅对英国政治和法治重新塑造,而且也成就了英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见解,工业革命率先发生于英国并非偶然,英国首先确立了宪政体制,从13世纪到17世纪政治与法律的演进,使得「驯服统治者」成为英国的政治信条,从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是触发英国工业革命的重要因素,而在那些统治者权力不受约束的国家,当然也包括中国在内,无论其科技达到了传统社会的何种程度,都无力带领人类率先打破经济发展陷阱,实现对农业社会的超越。 

《大宪章》传遍全球,最大的直接影响也许在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都直接引用了《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中的许多内容。美国律师协会在1957年在《大宪章》签署地--英国兰尼米德建立一个简单的白色园亭,以作纪念,这也是《大宪章》签署地的唯一标志。 

在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都体现了《大宪章》的精神。1973年英国加入欧盟,带来英国宪政的一个很大变化,那就是1998年颁布的《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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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宪章》所倡导的政治、法律原则及精神已成为政治常识及制度的底线,但《大宪章》所规定「驯服统治者」的政治和法治目标在中国并未完成。说到底,制定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人类的政治文明史和法治文明史都证明,国王和国家并非神圣,他们之上还有上帝,宗教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要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律师、法律人治国是关键点。因此800年之后的《大宪章》及其原则,仍然值得13亿国人去思考、践行和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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