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者,只关注最后与征收方协商补偿款,而忽略了很多其他的权利。其实,很多被我们忽略的权利,在对于保障我们达成一个相对满意的补偿中也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这些拆迁中的权利,你都注意过吗? 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在多处均规定了征收的相关文件需要在征收的范围内进行公告,例如,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这就是保障被征收者知情权的体现。 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者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具有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评估机构并不是有征收方自己确定的,而是由被征收方自己协商选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方式,是由被征收方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自主的选择,而不是征收方决定应该给与的补偿方式。 听证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决定,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房屋征收对于被征收者来说,可以说是重中之重的事,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自然也规定了被征收者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是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协商权 尽管征收方对于征收补偿会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但是并不是说我们的房屋补偿价格就是由政府来决定,对于房屋补偿价格最终应该给与多少应该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协商而来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期限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只有短短的6个月,而行政复议只有60天。在法定的期限内启动这两种程序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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