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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九大权利,多数人后悔当初没有行使

 xxcc140 2019-06-22

在建设法治政府、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其边界,权力最终止于法律。权力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来行使,权力一般不会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如果损害了,那法律一定会赋予给公民新的救济权利,保障公民在权力面前“不吃亏”。

在征地拆迁中便是如此,虽然公民的个人房屋被国家强制征收了,但法律也规定了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公民在获得合理补偿之前有权拒绝搬迁。在办案中,我发现有大量的被征收人在补偿问题上都是被动的,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一直被牵着鼻子走。实际上这是因为大部分人都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给大家总结被征收人的9大权利,也提醒大家及时行使权利,因为很多权利过期是会消灭的。

被征收人的九大权利,多数人后悔当初没有行使

1、知情权:征地批文或者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人应就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政策向被征收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法条链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2、依法要求征收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3、依法要求征收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权:被征收人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或申请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法条链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或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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