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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使用不恰当交通工具上班而被解雇,但法院却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从案例看用工管理权的边界问题

 程卫民律师 2017-03-10

文:袁良军,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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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杨某为某机械公司员工,2015910日,杨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两电瓶车相撞。杨某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并且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2015911日,杨某向公司写下检讨书,写明“保证不会再驾驶无牌无证车,如再有类似事情发生,任公司领导处罚”。2015119日,公司在抽查员工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通勤情况时,发现杨某再次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公司认为其违反《员工惩罚实施细则》中“在公司内有损害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或危害他人、公司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规定,遂在通知工会后,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仅损害自身安全,上下班在进出厂区时会危及其他员工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对公司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在公司对杨某进行教育后,杨某承诺不会再驾驶无牌无证车,如若再发生任公司处罚,但在两个月后,杨某再次无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违背自己的承诺,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公司就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依据《员工惩罚实施细则》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731

 

案例二

 

张某于2007115日进入京隆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京隆公司于20089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2009413日上午,张某乘坐牌照苏E8D891车辆(无营运资格)前往京隆公司宿舍区。2009420日,京隆公司以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单位职工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上班是职工的私人事务,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有权进行处罚。因此,京隆公司因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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